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八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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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58及65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當局對第58條的修正案,是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把原來的讓控方可以向法官披露有助於辯方的論據,變成是一個強制性的要求,以對辯方提供進一步的保障。修訂也訂明,有關法官可以作出任何他認為確保有關法律程序得以公平進行的命令。因應一些議員,尤其是湯家驊議員的關注,我們也提出修訂,特別訂明假如有任何這樣的命令,控方也需向審理任何有關法律程序的法官披露該命令,而這些法律程序包括上訴程序。

我們反對吳靄儀議員就第58條,有關電訊截取成果不獲接納為證據的條文所作出的修正案。吳議員建議的修訂,實際上是把不使用電訊截取成果為證據的意圖作大幅修訂,透過截取電訊得到的資料,將不會免於被披露,這對保障私隱不利。而且,只讓任何被控以刑事罪行的人士可以向有關法庭申請披露電訊截取的成果,但控方卻沒有相應權利的規定,亦有違控辯雙方不比對方佔優的原則。

條例草案的現有條文令控辯雙方均不可援引截取電訊所取得的材料作為證據,因此雙方在這方面是平等的。此外,條例草案亦特別作出規定,在出現對辯方有利的資料的情況提出保障。當局也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把有關條文進一步加強。

條例草案條文不會對辯方公平審訊的權利構成損害。事實上,條例草案的規定,是源自同樣實行普通法及禁止截取成果接納為證據的英國在有關方面的條文。有關條文在歐洲人權法庭已被裁定不會影響公平審訊的權利。

反之,根據吳靄儀議員的修正案所建議,任何被控以刑事罪行的人士可以向法庭申請披露任何有關電訊截取的成果,則有些被控的人士,可能提出有關申請,以期可以「碰碰運氣」,亦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讓犯罪分子得悉執法機關的行動細節,這會嚴重影響執法機關日後的執法能力。

當局亦反對涂謹申議員建議將第58條有關電訊截取成果不獲接納為證據的條文完全刪除,令不將電訊截取成果作為呈堂證供這項政策,不能得到明文訂明。

當局對第65條的修正案,是刪除對第58條的提述,也即是說,在條例生效前的電訊截取成果,不會受第58條有關於禁止電訊截取成果在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的條文的規範。我們也建議增補第65(2A)條,說明本條例並不使在條例生效前進行的電訊截取有效。

當局對第65條的修正案的其他修訂是相應的修訂。這項修訂亦達致涂議員對第65條所提修訂的效果。

就截取電訊而言,吳議員對第65條所提修正案的效果與當局建議的委員會階段修正案相若。但條例草案生效前的截取郵件及秘密監察行動及其取得的資料,並不受第65條的過渡性條文所涵蓋,因此,該條以至整條條例草案完全不會對這些材料有任何可能的影響。當局認為吳靄儀議員把這些行動納入第65條的修正案不但並無需要,而且還會產生混淆。因此,當局反對吳靄儀議員對第65條的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兩位議員對草案第58及65條的修正案,並支持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首先我要證實,我們的第65條是沒有把任何所謂「違憲的」變為「非違憲」,這是我們的政策。第二,我們不同意吳靄儀議員所說,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與香港沒有甚麼直接關係。我們覺得那個判決,即控辯雙方都不可取得截取成果或援引截取成果作為證據是不會影響公平審訊的。但當然,我們完全同意,確保公平審訊是很重要的。所以,現在我們的條例草案都明確規定有關截取成果不得呈堂的條文並不凌駕於檢控人員採取必要步驟,以確保審訊公平的責任。雖然我們的政策是不會用截取成果來作控方的證據,就算對控方有利的證據我們都不會用,但如果那些成果是對辯方有利的時候,在修正案中我們明確寫出,我們一定通知法官。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9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