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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七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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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57條的修正案(有關部門的資料的事宜)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當局對第57(2)條的主要修訂,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讓受保護成果可以在其對法律程序不再屬必要時起計的一年期間內保存,以及有關申請授權等事宜的紀錄需要在法律程序完成後最少一年期間保存。

  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和涂謹申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

  吳議員及涂議員要求將部門申請授權及將授權續期等的有關紀錄保存最少10年,而非條例草案現在建議的最少兩年。

  原則上,有關這些秘密行動的詳細個案資料應該盡快銷毀,以保障私隱及行動的機密性。當局在條例草案建議保存不少於兩年的紀錄期限,是有鑑於專員或者有需要參考有關資料以擬備其周年報告、進行檢討及處理審查等。我們預期,周年報告及檢討等工作一般應可在有關期限內完成。條例草案已經有條文照顧到特別的情況,包括為專員進行的審查或有關的法律程序須保留有關紀錄。我們也因應涂議員的建議,對56條作出一些修訂,規定有關的受保護成果應該在法律程序完成後保留一年。

  由於有關資料涉及受監察的人士的資料,如長期保存這些資料,對有關人士的私隱將構成很大的侵擾。因此,不宜也不應通過兩位議員建議的修正,強制將保存有關資料的時間無必要地大大延長。

  至於涂議員建議在部門的紀錄中,增加各項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細節的數字的紀錄,我們已經在討論涂議員建議增加專員的周年報告所涵蓋的事宜時,解釋我們不同意。

  另外,涂議員提出修訂加入新的57(1A)條文,訂明部門首長每年須向專員提交57(1)條所述的紀錄。條例草案已訂明專員可在執行他在條例的任何職能而要求任何公職人員提交任何資料或文件。因此,我們覺得新建議加入的(1A)條並無需要。

  至於吳議員建議刪取第57(1)條部分條文,與她原來取消口頭申請的修正案相關。既然較早前全體委員會已決定保留口頭申請的程序,吳議員的建議是不合適的。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兩位議員對草案第57條的修正案,並通過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涂議員所說好像若不寫在法例�堙A專員便取不到這些資料。其實在我們的草案第51條,而不是第41條,專員是有這樣的權力可以在執行條例任何職務的時候,要求任何公職人員提交任何資料。我的同事也提醒我,這條條文在法案委員會也曾詳細討論過,當時涂議員也有這樣的要求,希望將來條例實施後,我們提醒專員,希望他運用權力索取這些資料。我們答應會這樣做。

完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7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