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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七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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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56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當局就第56條提出了兩項修訂。第一,就第1款的修訂是為了更明確地保障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訂明假如任何受保護成果包含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該等資料應該在不需要為法律程序保留後銷毀。而因為電訊截取的成果不會在法律程序中取用,有關資料應該盡快銷毀。

  第二、我們對第56(2)條作出的修訂,是因應法案委員會,主要是涂謹申議員的建議,讓受保護成果可以在其對法律程序不再屬必要時起計的一年期內保存,以及有關申請授權等事宜的紀錄需要在法律程序完成後最少一年期間內保存。

  我們反對吳靄儀議員動議有關第56條的修正案。

  吳議員對第56(1)及(2)條的修正案,將會把任何從保護成果所得出的資料或情報與受保護成果作相同的處理。

  正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及較早前就其他相關條文的發言中指出,把規管成果的要求延伸到所有從這些成果經分析後得出的情報,不但在實際執行上會造成極大的困難,也會對執法機關的執法和維持治安的效能有嚴重的影響。因此我們反對吳議員就第56(1)條提出的修正案。

  當局亦反對吳議員增訂56(1A)條及刪除第56(2)條。這兩項修訂將會要求,假如在行動中得到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部門首長需要通知有關的目標人物。我們已經一再重申,執法機關不會刻意去取得受到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我們亦已經提出了一連串的修正案,把條例草案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保護進一步加強。故此,我們反對吳議員所提議的通知機制。假如真的無意中得到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條例草案的現有條文和我們提議的修正案,再加上我們不讓調查人員接觸這些資料的安排,都已經提供很好的保障。

  我們亦不同意吳議員建議訂定的刑事罪行。現時,披露阻礙防止或偵查罪行或阻礙拘捕或檢控疑犯的資料等,已是違法。我們看不到有需要制定另外一些條文。吳議員的修正案是會影響所有人的,而不僅是執法機關的人員。換言之,假如有關人士不是公職人員,例如是記者,也可能觸犯她建議的刑事罪行。

  訂定刑事罪行的一個很基本的原則,就是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必須十分清晰訂明。吳議員的修正案並不符合這要求,因為它並無清晰界定何謂“非適當授權下處理受保護成果”。

  根據吳議員的修正案,若秘密監察的有關成果日後在刑事檢控的過程中向辯方披露,因為沒有“非適當授權下處理”受保護成果的定義,也可能出現由辯方提供有關的成果給傳媒,隨後傳媒報道有關成果的內容,也可能構成非適當授權下處理,令有關人士觸犯刑事罪行。

  總括來說,條例草案加上其現行的法律,我們覺得已經相當足夠。吳議員的修正案並無必要。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對草案第56條的修正案,並支持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只想補充兩點:任何無意取得的受法律專業保護的資料,第一,不會用作控方的證據;第二,不會用來轉化作情報。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在第58(A)條,我們有一個修正案是:儘管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是依據訂明授權而被取得,該等資料繼續享有保密權。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們在法案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我們給了文件予委員會,說明我們的立場。在有關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保障的第30(A)條及56條,我們給予法案委員會一份文件。文件第八段是有關盡量減少保留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我們已說明我們的立場。當中有一段是這樣說的:「若行動後並沒有法庭訴訟,所有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成果會被銷毀;及若行動後有法庭訴訟,只要該等材料或需要在訴訟中披露,便需要保留。為確保所取得的成果記錄完整,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亦會被保留。該等成果不會提供予調查人員及檢控人員,而只會提供予享有該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人士。」換言之,我們是不會把資料轉化為情報,因為情報只是供調查人員使用。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們在法案委員會及今天我在這兒已講了我們的聲明,就是這些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材料,我們是不會轉化為情報的。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或者我再說多一次,在法案委員會報告第147段解釋了,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時,政府已詳細解釋政府的立場,及這些事宜將會在實務守則中反映出來。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6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