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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55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當局不同意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
如果發現有違反條例或超越訂明授權的情況,並不是第55條所涵蓋的情況,因為第55條處理的是有恰當授權的行動。假如有關行動沒有恰當授權,例如由執法機關授權進行第1類監察,它根本就不應進行。一如發現其他未經授權的行動一樣,除了須向專員報告外,執法機關亦必須停止該項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恰當的授權不存在,因此亦沒有“撤銷”授權的需要。此外,若行動超出範圍而錯誤地監察了一位不在授權內包括的人士,但其他被監察的人士都正確無誤,則應只停止對該人士的行動,並向專員報告及由專員決定應否作出適當的通知及賠償。但這不應影響其他未有超越授權的行動,或應撤銷整項授權。
至於涂議員的修正案,包含吳議員的提議,再加上按條例草案第31條所指明條件未獲符合時,需終止有關行動。
若根據第31條所指明的條件未獲符合,則會構成不遵守條例內所指的“有關規定”。執法機關有責任停止超出範圍的行動,並向專員報告。基於剛才解釋的原因,我們認為發生不遵守條件的情況不一定影響其他合乎條件的行動。不遵守條件的後果應分開處理,例如向專員報告,由他決定是否通知有關人士等。因此,我們認為涂謹申議員建議的修正案的條文,並不適宜。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及涂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想我們和議員的目標都是一樣,我們是要防止執法機構濫權。那為何我們不同意吳靄儀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呢?因為我們覺得第55條所處理的是有正式授權的行動。如果一些執法機關的人員有一些行動被發現沒有獲授權,根據我們的實務守則,是一定要他們停止的。譬如剛才涂謹申議員所說的條件,即法官只批准他在廳內安置一些監察儀器,若我們有些前線人員,不管有心或無意,卻安裝在廁所裡,若然發覺了,他是不是可以繼續在廁所監察,提交一個報告給法官便可以呢?這是一定不可以的,他一定要終止行動,至少終止在廁所的行動,因為這是完全違反法官的授權的。
完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