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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七十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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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51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在第51條增補第1A款。

  當局對第51條的修正案,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訂明專員可向小組法官要求,讓他取用文件或紀錄。

  正如當局多次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解釋,在諮詢關注此項議題的人士的意見後,我們建議目前的條例草案只涵蓋公職人員。我們認為不應在現階段在條例草案中訂立刑事罪行。當局會在未來的檢討中,跟進法改會為某些侵犯私隱行為訂定適用於所有人的刑責的各項建議。

  但我必須強調,若不遵守條例及實務守則等規定,必須向專員報告。基於專員已可將有關情況向部門首長以至行政長官反映,並在周年報告中提供部門遵守法例的情況,以及將周年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同時,所有相關的法例及普通法,將繼續適用於部門人員,我們認為,條例草案已可以提供有力的措施,促使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遵守專員的要求。

  當局亦反對吳靄儀議員對條例草案第51(3)條的修正案。根據第51(3)條,專員除條例規定外,無須向任何法院透露或傳達他在執行條例草案下的職能時,由他編製或向他所提供的資料文件或其他事宜,亦無須向任何人提供或披露該等資料、文件或事宜等條文。這是為了保障專員,以免一些人向法院申請,要求專員提交保密的文件。當然,假如專員自己覺得恰當和有需要,他可以向法院透露或傳達這些資料、文件或事宜。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對草案第51條的修正案,並支持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