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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六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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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44條動議修正案(專員不進行審查的理由)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當局對第44條的修正案,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更清楚說明,若作出合理的努力後仍不能識別或尋獲申請人,則專員可拒絕著手進行或繼續進行審查。

  政府反對吳議員及涂議員就第44條所提出的修正案。

  就第44(1)條,吳議員及涂議員所分別建議修正案的後果,是將專員可審查的個案,由指稱的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發生後的一年改為五年。這意味著可以要求作出審查的個案會大幅增加。條例草案訂出的期限,與其他根據法例作出投訴的類似條文相若。如有關期限過長,則部門保留有關資料的時間亦需要配合。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所得的資料而言,其中有很多都與個人私隱有關,實在不宜強制要求保留的時間過份延長。

  此外,在條例草案第44(1)(a)條已規定,即使所收到的個案是在指稱的行動發生的日期一年後才提出,但若專員認為不進行該審查會有欠公允,專員仍可以進行審查。因此,條例草案已提供予專員很大的彈性,讓所有的投訴都能得到公平的處理。

  吳議員及涂議員亦建議刪除第44(2)及(3)條的條文。這會令專員在進行審查之前或在進行審查過程中,若有任何有關的刑事法律程序正在待決或相當可能會提起,則仍須繼續進行調查。但第44(2)及(3)條的目的,是防止刑事罪行中被控的人士向專員提出審查的要求,而以專員正在調查為由,試圖拖延審訊。容許這樣做不單會造成濫用司法資源的情況,亦對專員監察執法機關的資源構成影響。我們認為向專員投訴的渠道,不應該被濫用。因此,我們反對有關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呼籲委員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政府很關注市民的投訴機制。在制定這個投訴機制和整條條例草案的時候,保安局和律政司的同事做了大量研究,我們想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根據我們的研究,除了英國以外,其他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是沒有投訴機制的。現時英國的年限是一年,我想其中一個理由是,如果投訴時限長的話,就要保留個人私隱的資料很久,所以,在保護市民私隱和投訴方面的平衡是怎樣呢?英國的平衡是一年。因為我們要參考其他地區,所以我們訂定的期限是一年。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