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六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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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動議第43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修正案,以修正第43條的第(2)、(3)及(5)款以及第45條第(3)款,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我們較早前已解釋就專員作出斷定的準則的修改,故此亦就第43(2)條作出相應修訂。
當局就第43(3)條的修正,清楚說明專員須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申請人發出通知。這亦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提議而作出的。
就第43(5)條的修正,是因應引入通知機制後的相應修訂。
吳靄儀議員對第43(2)條的修正案,會擴闊斷定有關人士得直的標準,包括專員認為有關授權原來不應該作出。換言之,即使在所有的授權條件和程序都符合的情況下,專員仍然可能用他的意見取代授權當局的決定,我們覺得這是不恰當的,所以反對有關建議。
涂議員對第43(2)條及45(3)條的修訂,擴闊了專員在作出通知時所提供的資料範圍,對行動的機密性構成影響,亦會增加專員作出通知時要考慮的因素。我們認為現有的機制,已在各種因素之間取得平衡,通知的內容是恰當的。因此,有關當局反對有關的修訂。
我希望委員會通過政府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3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