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五十九)(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43及45條(專員進行審查事宜)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當局基於法案委員會就專員要斷定的準則進行的討論,我們同意應該把原來的準則說得比較明白,所以建議對第43(1)的修訂及增補的(6)款,訂明該準則有關的行動是否在沒有訂明授權的授權下由某部門的人員進行。換句話說,有關行動是否有恰當的授權。這已包括例如錯誤向不是授權指明的人士進行監察等。因此應可處理議員關注「搞錯」的個案。

  至於當局對第45條的修正案,主要是因應就第43條所作的修訂的條文,作出相應的修訂。

  吳靄儀議員對第43(1)條的修正案,將會擴闊專員的職能,要求他即使沒有收到任何申請,都可以進行審查。涂議員就第43(1)條所提出的修正案與吳議員的修正案相類似。

  由於條例草案下的審查機制,是基於申請而進行的。而且,當局亦已提出通知的機制。因此,當局反對有關修訂。

  至於吳議員建議修訂第45(1)條,將專員就有關個案的考慮準則,在應用由法院在有人申請司法覆核時應用的原則之外,增加了要求政府要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進行的截取或秘密監察是合法的。我們認為把這個舉證責任放在政府身上是違反一般的法律原則,就是不應要求有關一方去證明他沒有作出一些作為。吳議員的提議會把原來相當清楚的驗證準則變得模糊和不恰當,因此我們反對。

  我們認為兩者是專員的恰當職能,不應再擴大。同樣地,涂謹申議員建議把第45(2)條加入「或屬截取或秘密監察的目標人物或該蒙受害的人士」的提述,直接擴大可向專員提出申請進行審查及有可能獲得賠償的人士之列。有關修訂大大擴大了專員的職能範圍,因此我們亦反對。

  主席女士,我希望委員反對議員的修正案,而支持當局的修訂。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關於申請人那方面已有既有機制,我們現在反對吳靄儀議員把專員管轄的範圍擴大。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不是憑空想像的,政府都做過一大堆研究,參考過其他普通法管轄區的做法。而問題亦在法案委員會中大家交流過很多意見。我們現在的做法都是與英國的做法差不多。關於投訴的問題,我想我們的看法主要是關乎到草案賦予專員的功能和權力,特別需要指出我們在草案的第51條,專員是有權力,亦有功能去進行有關的調查。我們認為條文已經足夠。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不是律師,看法不似他們。我的看法是投訴人不需要證明,由專員去調查。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或者容許我讀一讀第43條(2)款:如專員在進行審查後,在顧及第45(1)條條文下,斷定所指稱的截取或秘密監察已經在沒有訂明授權的授權下,由某部門的人員進行,他須於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申請人發出通知。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正正是這條條文,大家在法案委員會已經討論了很多時間。我們已經聽取了余若薇議員的意見,所以我們在修正案裡已反映了這點。剛才余若薇議員拿�茠漪O藍紙草案,我們是有一個修正案在這裡。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想我沒有梁家傑議員的法律水平,不能說你的話(專業語言)。不過,我多謝吳靄儀議員剛才給予我們的意見。其實,我們在實務守則中都寫明,部門一定要配合專員的工作和調查。我們以後再作考慮。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3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