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五十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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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38條的修正案(有關委任專員事宜)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按現時條例草案建議,合資格出任為專員的法官包括前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前任和現任的上訴法庭法官、及前任和現任原訟法庭法官。

  我們從司法機構方面了解,在香港居住的退休法官人選非常有限。現時條例草案的規定,可以令專員人選範圍較大,以免不必要地限制人選的數目。我們認為這個做法是恰當的,所以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因為這樣會剔除所有的現任法官。

  事實上,任命現任法官擔任這些法定職位的例子亦不少,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主席;長期監察刑罰覆核委員會的主席;監管下釋囚委員會的主席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等。

  基於專員的工作性質和預計工作量,我們估計獲委任為專員的有關法官須用相當的時間處理有關職務。我們已就獲委任為專員的現任法官在任期內不聆訊任何案件的建議,諮詢過司法機構。司法機構並不反對這建議。因此,我們認為議員所擔心的衝突不會發生。

  吳靄儀議員對第38(2)條的修訂(即將「合資格法官」一詞改為「合資格人士」),是配合她剔除所有現任法官於專員的人選之外的修訂,因此我們反對。

  當局也反對吳議員就第38(5)條的修正案。現時,條例草案訂明行政長官可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而將專員免任,這和行政長官基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而委任專員一脈相承。吳議員的修正案卻令行政長官可以在沒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下將專員免任,但是必須提供免任的原因以及令有關的免任可以在法庭中予以覆核。

  當局認為,行政長官既需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任命專員,亦應基於同樣機制,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免任專員。此外,按目前條例草案所訂明,行政長官亦必須基於充分的理由才可將專員免任。我們認為,目前的安排已和其他委任的安排一致。

  將專員免任可以有不同的原因,包括有關人士的私人原因,我們不宜硬性規定,須提供或記錄有關原因。

  我們相信,現時行政長官須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作出免任的規定,已能充分確定有關的決定會恰當地顧及相關的因素而作出。至於有關的決定,和其他行政決定一樣,可以受到司法覆核,因此毋須在條例草案中訂明這點。

  政府亦反對涂謹申議員提出第38(2)及(5)條就專員的任命及免任需由立法機關作出批准的修正案。我們就吳議員的修正案的意見,大致適用。正如我們向法案委員會解釋,根據條例草案,行政長官須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專員。由於專員為高等法院法官級別或以上的前任或現任法官,我們認為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安排已屬恰當。這與很多其他法定職位的委任安排一致。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和涂議員對草案第38條的修正案,並支持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