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五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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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動議第36條及附表4的修正案(有關器材取出手令)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我動議修正第36條及附表4,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當局對第36條的修正案,是回應法案委員會的提議,確保條文所列的事項,在進行授權行動時,都屬需要和連帶進行的行為,而在有需要使用武力時,其程度亦須合理。
當局對附表4的修正案,是與附表3所作修訂的相應修訂(訂明除姓名及職級外,亦須以職位識別申請人)。政府反對涂謹申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
與我剛才就涂議員第29(6)及(7)條的修正案作回應時的理由相同,第36條(b)至(e)項,是為清楚訂明為執行已獲授權的行動時,所需要及連帶的行為,例如暫時移開一些物件再放回原處(例如移開花盆以取回器材,再移回原位)。基於這些行動細節,在很多情況不能事先預知。因此,涂議員的修訂,要事前訂明以及作出評估,即使撇除效率上的考慮,仍不可行。因此,當局反對這項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並支持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