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五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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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35條的修正案(取出器材的手令──加入「合理」一字)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當局建議就第35條提出修正案,回應涂議員的提議,在「需要」之前加上「合理」這兩字。
政府反對涂議員就第35條所提出的其他建議。
這些建議與第29(3)及29(4)條相同,我們認為不應該規定當局須就每項在授權中訂明授權作出掩飾的作為及干擾財產的作為的條款,個別提交一份風險及損害評估報告。這樣做會是不恰當的。
此外,如果掩飾行為及干擾事宜須藉訂明授權或手令中所載的條款所授權,申請人會在申請中指明有關事宜的性質,而授權當局也會在授權條款中對此有所指示,因此該修正並無必要。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涂議員對草案第35條的修正案,並通過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