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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及吳靄儀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30條的修正案(作出授權決定前,提交因有關行為而引致的風險及損害評估)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當局對第30條的修正案,是回應法案委員會的提議,確保條文所列的事項,在進行授權行動時,都是屬需要和連帶進行的行為。政府反對涂議員及吳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
涂謹申議員就第30條提出的修正案是與29(8)條相應的。在討論第29條的時候,我已解釋反對的原因。
吳靄儀議員就第30條提出的修正是加入了合法的元素,我們覺得有關的修訂會為條文帶來不明確因素,究竟該修訂是指有關行為是在若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進行,仍須為合法;還是經授權後為合法?若為前者,在一些例子是冒充公職人員進入某處所的情況下,即使有授權亦將不可進行,因為這些掩飾行為是非法的。但若有恰當的授權,有關的掩飾行為應該可以進行才算合理。另一方面,一些本來已經屬合法掩飾的事情,例如警員以普通顧客身份出現,根本不會違法,亦無需授權。因此我們反對有關修訂。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已經合法的行為是不需要授權的,因此我們需要授權才作出其他的作為。但這些作為必須與執行和我們授權有關的,以及如我們現在所修訂的是需要的、相關和連帶的(即incidental to)。現時我們談的第30條,我們所指的是裝置一些器材、使用器材等等,而不是無邊無際地侵擾市民的私隱。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涂謹申議員好像(把範圍)無限地擴張,即是說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的執法部隊是否可以殺人放火、打家劫舍呢?這當然不是。正如我剛才所說,我也提出一個例子,做秘密監察很多時候執法人員可能要像涂謹申議員所說「扮鬼扮馬」,冒充一些公職人員,本身是一個非法行為來的。但若他有獲授權時,這個非法行為是否已經受到保護呢?我的意思就是這樣,如你所說主要是安置一些儀器。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