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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涂謹申議員及李華明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18條的修正案〔有關授權續期事宜〕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現時,條例草案附表3第4部已規定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列明所尋求的續期是否第一次續期及有關授權以往每次獲續期的情況、以往已取得的資料的價值,以及申請續期屬必要的理由。此外,在條例草案第3條所訂明的將有關授權續期的先決條件已考慮行動的侵擾程度。審批機關需在審批續期申請時考慮上述各項因素。因此,嚴格來說,毋須在條例草案中再明確訂明這點。
但因應議員的關注,當局已對第18(2)條提出修正案,採納其建議,指授權當局在考慮行政授權的續期申請時,應該考慮自首次發出授權起計該授權的期間。這與當局在12條(2)就法官授權提出的修正案一致。
當局並同時在附表3第4部有關尋求續期申請的誓章或陳述中,提出修正案,加入須列明以往每次續期的時限,以方便授權人員就此作考慮。
我們認為當局的修正案在表述上更為明確及符合草案內容的一致性。因此更加可取,我希望委員支持當局的修正案。
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涂謹申議員及李華明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
就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的修訂,有關授權當局須以書面說明其發出授權的理由,在早前的會議中已有充份的討論。我們認為沒有需要硬性規定授權人員必須就發出授權的斷定提供理由。因此,我們反對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
至於李華明議員及吳靄儀議員就第4款提出有關授權總時限的修訂,正如我在討論第12條時指出,對秘密行動的時間設置上限,將會不必要地限制執法機關打擊例如集團式罪行的能力。我們研究過其他普通法地區,亦沒有就續期的次數和總時間加設時限。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議員對草案第18條的修正案,並支持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完全同意涂謹申議員所說,整條法例的精神就在執法、維護人權和私隱方面作出一個適當平衡。我們覺得現時的草案正是有一個很好的平衡。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