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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五十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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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31條及37條的修正案(不遵守條件以致授權失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政府反對涂謹申議員就第31條及37條所提出的修正案,在有關條文增補第2款。

  不遵從授權當局就訂明授權或器材取出手令所訂明的條件,不一定會影響到合乎條件的行動中的其他部分。如果發生不遵從條件的違規事宜,應與得到恰當授權而進行的事宜分開處理。恰當的做法,是應按條例草案及有關規定,就任何違規事宜採取合適的補救措施,例如向專員報告,由他決定是否通知有關人士等,而不應因有關違規事件而令整個授權或手令失效。因此,我們認為涂謹申議員的建議,並不適宜。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涂議員對草案第31條及37條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