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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9條的修正案〔訂明授權的進一步授權事宜〕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當局對第29條的修正案,主要是回應法案委員會的提議,以及吳靄儀議員和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在細節上作出修訂,例如回應涂議員的修正案,在「需要」前加上「合理」這兩字。這亦清楚說明有關需要或武力是合理的。修訂也包括在29(7)條明確規定秘密監察授權進入處所只限於第1類監察,但我們反對吳議員和涂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
涂議員建議規定在授權中指明掩飾行為及干擾事宜的性質,以及就有關事宜提交風險及損害報告評估。我們認為,現時條文已清楚訂明,有關事宜須藉訂明授權或手令中所載的條款所授權。申請人會在申請中指明有關事宜的性質,而授權當局也會在授權條款中對此事有所說明並在考慮相稱性時,顧及這項原因,上述的修正,因此並無必要。
基於同一理由,當局也反對涂議員就第29(5)條提出的修訂,規定須提交協助所隱含事宜的評估。
基於秘密行動的性質,當局預期有關的協助,亦只屬有限性質,並須獲有關人士合作,以確保行動的機密性。涂議員有關開支的修訂,可能令有關協助即使做成輕微開支,例如在提供協助人士的物業內使用其電力供應,而即使執法機關事後作出修妥或補償,仍不符合該條文的規定。因此,我們反對涂議員的建議。
涂議員對第29(6)及(7)條修訂,將“亦同時”刪去改為“可載有條款”,令其下的事宜(除原有的第29(6)條的(c)及(d)項外)都須在授權時另藉明文條款訂明方可進行。有關修訂亦規定須就有關細節提供評估。
第29(6)及(7)條詳細訂明執法機關獲授權執行有關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行動中,其同時可進行的附帶事宜。例如,若授權當局批出授權,授權執法機關在某處所之內使用視光監察器材,有關授權按理亦必然包含該器材的裝設、使用以及維修等。第29(6)及(7)條只是詳細列出有關範圍。
另一方面,在很多情況下,我們不能預先得悉第29(6)及(7)條的有關行動細節。例如進入毗鄰處所或通往該處所的其他處所,以在某處裝置一個器材,雖然往往無可避免,但其相關細節,則要視乎當時的環境及行動情況,例如不讓目標人物發覺等等。因此,不可能事先提交一份因進入該處所而引致的詳細風險及損害報告。
基於同樣原因,在每項細節提供詳細評估,還要述明各項物業地址,業主、租客等等細節(即要進行查冊工作),只會擔誤時間,並不切實可行,亦並未能提供較大的保障。
故此,我們反對涂議員就第29(6)及(7)條的修正案,和對第29(6A)條的新增條文的相應修訂。
涂議員對第29(8)條的修訂,實質上是規定原來條例草案中第30條的(b)至(g)項,都需藉訂明授權中載有的條款授權,並須在作出授權決定前,提交因有關行為而引致的風險及損害評估。
第30條(b)至(g)項,是為清楚訂明為執行已獲授權的行動時,所需要及連帶的行為,例如裝設增強設備以接收器材發出的訊號,連接電源,或暫時移開一些物件再放回原處,例如移開花盆以放置器材,再移回原位。基於這些行動細節,在很多情況不能事先預知。因此,涂議員的修訂,要事前訂明以及作出評估,即使撇除效率上的考慮,仍是並不可行。因此,當局反對這項修訂。
我們亦反對吳議員所增的第29(1A)及(1B)條的修訂。
吳議員建議新增的第29(1A)及(1B)條會令執法機關在提交任何申請時,必須事先訂明可能被定義涵蓋的所有人,例如在某私人地方安裝視光監察器材,須事先訂明所有可能路經該處而被攝錄到的人,否則有關監察便會因吳議員的第29(1A)或(1B)條而超出授權。顯而易見,這是不切實際的。正如我們曾在法案委員會中解釋,執法機關並不能在所有的個案中均可以在提出申請時得知所有受影響的人物。因此,吳議員的建議並不可行。
吳議員提出另一項修訂,刪除第29(1)(b)(i)條中按“電訊服務”而進行的電訊截取授權而保留第29(1)(b)(ii)條的按目標人物而發出的電訊截取授權。正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解釋,第29(1)(b)(i)條,即吳議員提出刪除的條文,只能就個別指定的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發出授權。相反,第29(1)(b)(ii)條的授權,涵蓋某人正使用或可被預期使用的通訊。只在例如目標人物經常更換電話號碼的情況下使用。因此,第29(1)(b)(i)條應該予以保留。我們反對吳議員的修正案。
吳議員亦對第29(2)(b)條提出修正,加入“在安裝監察器材的地方”的提述。基於監察器材未必需“安裝”,例如臥底人員以器材在指明處所進行監察,該修訂會帶來問題。
吳議員就第29(4)至(7)條的修訂,與涂議員的相關修訂相似,我在早前的段落已述明反對有關修訂的理由。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和涂議員的修正案,並支持當局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多謝涂議員給我們的意見。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