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四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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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15條的修正案(授權人員書面說明發出授權的理由〕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就第15條提出的修正案。我已在較早前就兩位議員對其他條文的相類似修正案解釋了我們的理由。
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和涂議員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所有這些申請的審批人士,即內部高級職員,只有在信納條例草案第3條所規定的條件已獲符合,譬如是相稱性、必要性等,才可發出授權。這跟我之前的幾個修正案,小組法官也須信納第3條所規定的條件,才可以批准申請一樣。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不是梁國雄議員所說的「毀屍滅跡」。其實申請秘密監察的同事要將很詳細的資料或事實提交給上級,而他的上級要根據我們草案的第3條去作判斷和經過一個很詳細的思考。即如湯家驊議員剛才所說,他一定要自己信納第3條所規定的所有條件已獲符合,然後他才簽名顯示這是他批准的原因,而不是「毀屍滅跡」。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