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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四十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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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40條(專員就某些個案進行檢討)的發言全文: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我動議修正第40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當局建議增補第40(1A)條是考慮到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明確規定專員在收到關於沒有在48小時之內申請確認緊急或口頭授權的報告、或關於沒有遵守任何有關規定的報告後,必須對該等個案進行檢討。

  至於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對第40(1A)條的修正案,其內容與當局的新增條文一樣,因此吳議員及涂議員的修正案並無需要。

  當局反對吳靄儀議員有關第40(3)條的修正案。在現有的刑事司法系統之下,已有既定機制去處理刑事罪行。至於與公務員紀律有關的事宜則應由行政機關負責。因應議員的關注,當局已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條文,訂明有關部門向專員提交報告時,必須就專員先前所提出的任何問題或意見,作出具體回應,表述跟進措施,包括將會向任何人員採取的紀律行動。專員可以就部門首長對有關人員所採取的行動表達意見,但訂明專員有權規定部門作出調查及就調查結果所採取的紀律制裁作出建議,並不恰當。因此,政府反對議員有關第40(3)條的修正案。

  我們亦反對吳靄儀議員就第40(4)條作出的修訂。這修訂將會把專員的調查權力延伸到不是執法機關,甚至不是條例草案裡規管的公職人員。這修訂將會把專員的職能擴大很多,超越了原來他基本的監察職能。此外,究竟他可以調查的範圍是甚麼也會變得沒有規範,這將成為非常不明朗的因素。假如有人觸犯刑事罪行,現有的刑事司法系統已經足夠。假如牽涉的是紀律問題,也有機制去處理。假如專員在執行他的職能時發覺有任何問題,條例草案已經賦予他權力,以取得有關資料,及向行政長官等報告。

  我希望委員通過當局對第40(1A)條的修正案,並反對吳議員和涂議員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