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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四十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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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今午(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4條提出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政制事務局局長:主席女士,我是代表保安局局長發言。當局已因應吳靄儀議員的建議,在第24條作出與第23條相同的修訂,說明48小時應由授權開始來計算。

  政府亦反對吳議員及涂議員就第24條所提出的其他修正案。

  緊急授權在必要性和相稱性方面,與其他授權有同樣的門檻。因此,重要的是授權的實質理據是否充分。至於有關的程序是否符合,並非必要的條件。無論如何,除了其他保障措施外,這些緊急授權必然會受到專員的注意。

  在討論條例草案第23條時我們已解釋,當局反對規定若沒有就緊急授權申請確認,部門須將任何依據該授權進行的行動而取得的資料都予以保存。而將緊急授權無效的時間追溯至發出授權那一刻起計的做法,亦是不恰當的。

  當局亦反對吳議員及涂議員就第24(5)條提出的修正案,規定法官需要就確認緊急授權申請提供原因。在較早前的討論,我們已經解釋,我們認為是不恰當的。

  至於涂議員有關第24(3)條的修訂,我們想指出,條例草案第24條已清楚指出,小組法官可以命令部門的首長,安排將所有藉進行有關截取通訊或第1類監察取得的資料予以即時銷牷C有關條文已涵蓋所有從有關行動所取得的所有資料。因此,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亦無需要。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