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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3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當局對條例草案第23條的主要修正有兩個。第一,因應吳靄儀議員的建議,清楚說明要在發出緊急或口頭申請的48小時內,作出確認授權的申請。
第二,是反映法案委員會,尤其是涂謹申議員的建議,如果沒有在48小時內提出尋求確認緊急或口頭授權的申請或確認該授權的申請遭拒絕的話,有關部門的首長必須銷毀的資料應包括所有從該行動得到的資料。
我們反對吳議員及涂議員的修正案。我們認為專員在檢討為何沒有在時限內申請確認緊急授權,並不需要檢視有關成果。由於不在時限內申請確認是嚴重事件,執法機關會盡全力在時限內申請確認。出現違規情況的原因基本上應是程序或客觀環境問題,與案件的情節無關。例如有關人員可能在前往小組法官的辦公室途中遇上車禍,因而趕不及在時限內申請確認。
無論如何,條例草案第23(3)(b)條已訂明,部門首長須就任何沒有在時限內申請確認的個案向專員提交報告,其中須載有有關個案的細節。我已提出另一條修正案,規定專員須就這些個案進行檢討。
至於將緊急授權無效的時間追溯至發出授權那一刻起計的做法,亦是不恰當的。依據合法授權真誠地執行的行動不宜在事後因為沒有確認而變為不合法。因此,即使事後緊急授權沒有被確認,也不宜把該授權視為無效。
至於涂議員所建議就第23(2)條有關以單方面提出申請的條文,就較早前有關第8條的討論中,我已經解釋了我們的立場。我反對有關建議。
當局亦反對涂謹申議員對第23(3)條的修正案。現時,草案已清楚訂明如未有就緊急授權尋求確認,則任何藉該授權取得的資料都應予銷毀。有關條文已涵蓋所有從有關行動所取得的資料,因此並無需要就有關資料所包含的細節作出細分。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和涂議員對草案的修正案,並通過當局建議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很欣賞涂謹申議員看到有一些情形,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可能真的無法達到48小時的規定。當然,涂謹申議員說情況不會經常是這樣的,有些時候是可以濫權的。我們也很關注同事會否濫權,但無論如何,在條例草案第23(3)(b)條已訂明,部門首長須就任何沒有在時限內確認個案向專員提交報告,其中須載有有關個案的細節。我也會提出另一項修正案,規定專員須就這些個案一定要進行檢討。正因我們想防止有任何濫權出現,所以在整個機制下,我們有專員的設立。因為專員的設立就是要讓他查看審批的個案,無論是緊急申請或是經過小組法官申請的,看看有沒有依足程序,有沒有濫權。我覺得這個機制已經足夠。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