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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三十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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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涂謹申及何俊仁議員(由李華明議員代提出)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12條提出的修正案(續期申請的總時限)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吳議員和涂議員分別建議,授權當局在考慮續期申請時,應該考慮自首次授權以來的時間。正如我們向法案委員會解釋,在考慮申請是否符合草案第3條所訂明的先決條件,尤其是有關行動的相稱性時,授權當局一定會把對目標人物進行行動的總體時間列入考慮之內。不過,我們同意可以把這點再說明,因此我已提出修正案,採納吳議員和涂議員在這方面的修正案。

  但我們反對設定一個授權的最高總時限,這樣做將會不必要地限制執法機關打擊例如集團式罪行的能力,因為這類罪行通常所需的監察時間較長。續期的時限應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而且由授權當局決定。一如初次申請,任何續期申請須符合目的以及相稱性和必要性的所有規定。此外,條例草案已訂明申請須載列有關行動直至該申請為止已取得的資料價值的評估,以及解釋為何有需要續期。一旦達到了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目的,或者有關的授權持續有效的先決條件不獲符合,即使續期的期限仍未屆滿,也須終止行動,而有關續期亦須隨即予以撤銷。

  我們研究過其他普通法地區,包括英、美、澳、加等的有關法例,亦沒有就續期的次數或總體時間加以限制。我們現建議與相關的普通法地區的安排相同。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有關的修正案及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這個題目就如楊孝華議員所說,在法案委員會已經談了很多次,關於李華明議員所提出有關資料那點也談過,我現在再沒有補充。我完全同意湯家驊議員所說,我們一定要有一個很嚴謹的機制。每一宗要申請延期的,每一次都要有一個很嚴謹的機制去審核,看看是否有足夠論據可以續期。我們每一次續期之前都會審核,是要有確實理由才向小組法官申請。其實在部門內也有機制監察,就算在有效期間,如果部門覺得行動的目的已達到,或者那個目的已不存在,就算期限未到期,他們也會終止行動。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覺得我們既然在法案委員會已開了130多小時會議,許多觀點在那裡已重複談過很多次,為了我們立法會的效率,是否我們想將130小時再在這裡重複呢?為了這點,我希望從效率方面想想,難道我們要開幾個通宵嗎?回答劉慧卿議員的問題,我已經把這點納入我的修正案裡。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確是沒有出席過法案委員會。但根據我同事給我的資料,這個問題是曾經提出過的,我的同事當時說沒有這些資料。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