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1)、9(1A)、12(1A)及24(1A)條的修正案(特別代訟人)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政府反對涂謹申議員所提的修正案,規定授權當局可邀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出任特別代訟人。
涂議員的建議,存在很多不明朗的因素。條文並無列明「特別代訟人」的權利和責任,條文中以至整條條例草案亦無交代其角色。
整個條例草案的設計就是為了顧及行動的機密性的同時,也令機制有足夠的制衡。當我們已經達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後,再加上其他的限制和條件,就不再是謀取平衡的方法。
我們認為,設立涂謹申議員所建議的安排,只會在現有的保障之外再加上另一重程序,但不會增加額外的實質保障。條例草案再加上當局的修正案,在授權以及執行的整個過程當中,無論是行動前、行動期間或行動後,已經設有不同方面的保障措施,在保障私隱以及其他權利方面已相當充分,與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英國、澳洲和美國等國家的有關制度相比,實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事實上,根據條例草案,作出授權的當局,已須平衡執法與私隱等因素。因此,我們認為並無需要再另設涂議員所建議的額外機制。
況且,《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清楚訂明私隱專員的權力和職能,其中並不包括出任特別代訟人的職能。建議的新職會使私隱專員不能專注執行私隱條例。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涂謹申議員對草案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剛才有議員說政府不信任法官,我不同意這個講法。我也覺得議員不應該質疑或懷疑我們法官的獨立性及能力,他們說,如果有一些小組法官假以時日成為警察的朋友,便會成為橡皮圖章,對每一項申請都會批准,我是不同意這點的。政府不是不關注市民的私隱,我們是非常關注市民的私隱的,所以我們提出三級的監察機制,包括行事前的監察,即是用法官去審批;然後行動中間,部門有實務守則;然後事後再加上專員監察。正正因為我們覺得我們在這方面保障私隱做得很足夠,比起其他普通法地區不遑多讓,所以我們才覺得毋須加入私隱專員這個角色。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