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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三十五)(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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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9(3)及12(3)(a)條的修正案(小組法官書面說明其發出授權理由)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有關的修訂會規定小組法官必須以書面說明其發出授權或續期的理由。

  我在較早前,在討論吳靄儀議員建議第8(1B)條時,我已經說出為何有關的修訂是不合適的。其實這題目在法案委員會已經詳細討論過。條例草案條文已清楚規定,小組法官只有在信納條例草案第3條的先決條件已獲符合的情況下,才可發出授權。因此,發出授權的情況只有一種,就是他信納條例草案所訂明的條件。因此,我們實在沒有需要硬性規定小組法官必須就發出授權的判斷提供額外的理由。當時,我們都已向法案委員會報告,我們曾諮詢司法機構,他們也持同樣的意見。因此,我們反對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這修正案也會影響條例草案內其他有關授權的條文。

  主席女士,我亦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涂議員及吳議員對草案上述條文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我剛才聽到吳靄儀議員宏觀的論點,我知道吳靄儀議員對現在由法官審批有很大的意見。當然,在我們構思這法例時,因為牽涉到要用法官去審批截取通訊及第一類監察,無可避免我們一定要和司法機構諮詢。我們完全沒有意思干涉或影響司法獨立,完全沒有這回事。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