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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建議新增《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8(1B)、第8(1C)及第11(2A)的修正案(小組法官的條文)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的修正案。
條例草案附表2第1(3)條經修訂後已清楚訂明,小組法官可視乎他認為適當的方式考慮有關申請。因此,另外再於第8條加設條文說明小組法官可召開聆訊,並無需要。這考慮亦適用於第11條。
至於有關小組法官可以審問任何舉報人的新增第8(1B)及11(2A)條,我們對這建議很有保留。我們相信吳議員所說的舉報人,是我們一般稱為線人的人士。大家可以想像,有多少線人願意出入法庭?假如被人發覺他們到法庭而又不是出席公開聆訊,那他們的行為就很容易引起猜疑,他們線人的身分也很容易暴露。所以我們覺得吳議員的建議是不可行的。
就吳議員建議新增的第8(1C)條,在條例草案中有關的條文,例如第9(3)條,已規定授權及拒絕的理由,除了口頭授權以外,須以書面發出,因此吳議員的修正並無必要。
至於小組法官是否須要說明其發出授權的理由,法案委員會已經詳細討論過。我們實在沒有需要硬性規定小組法官必須就發出授權的斷定提供額外的理由。我們諮詢了司法機構,他們也持同樣的意見。現時條例草案已經訂明,小組法官須在拒絕有關申請的時候以書面說明拒絕理由。我們認為這已足夠。因此,我們反對吳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這也會影響條例草案內其他有關授權的條文。
在這裡,我也想回應吳議員關於單方面申請的修正。因為,以「單方面申請」這個字眼來形容小組法官的程序,我覺得並不恰當。這個概念只適用於一些牽涉兩方面的司法程序,其中某一個階段不能夠讓另一方參與,但後來就會牽涉雙方對簿(公堂)的情形。這個概念與條例的授權制度完全不同。基於行動的性質,有關申請很明顯在任何階段都不會牽涉另一方,用「單方面申請」一詞可以引致誤會,所以當局反對有關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關於上述條文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8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