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二十三)(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動議第2(1)、8-13、20及22條的修正案及回應吳靄儀議員和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小組法官條文的定義)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案,以取代第2條第(1)款中「司法授權」的定義;修正「訂明授權」及「有關當局」的定義、第3部第2分部的標題、緊接在第8及11條之前的小標題、第8至13條、第20及22條以及附表3的第1、2及4部,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法案委員會曾就如何描述小組法官的授權進行了詳細討論。因應法案委員會,尤其是何俊仁議員的建議,當局提出修正案,將條例草案中所有的「司法授權」一詞改為「法官授權」。

  我們反對涂謹申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原訟法庭法官取代小組法官。

  司法機構在較早前向法案委員會和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已經指出,小組法官不單不得審理在執法機關的調查過程中他曾給予授權的案件,而且為避免任何可能發生的問題及為確保秉行公義公正時有目共睹,所有小組法官都不會聆訊任何在調查過程中曾獲批法官授權的案件。涂議員的建議會令司法機構構思的安排難以實施,造成在安排案件上很大的困難。

  由於以上的原因,加上有需要確保行動資料持續保密,建立一套自足的授權制度是必須的。這完全不會影響小組法官對申請的考慮,也不會造成執法機關「選法官」的情況,因為編排某一個申請應該由哪一個小組法官去處理,完全是司法機構控制的。

  就設立小組法官的制度,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已有充分的討論,我不在這裡再次詳述他們有關的觀點。但我可以引述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今年三月所發表的有關《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的報告書,當中指出,我引述:

  「行政長官應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一批人數有限的法官,在訂明的任期內處理關於手令的申請。限定法官的人數,是會有助法官發展這方面的專長,並且有助保持大致上統一的做法。再者,這個安排也是必要的,因為負責處理關於手令的申請的法官,將會不能審理由申請所衍生的案件,亦不能審理因申請而進行的調查所衍生的案件。」

  條例草案是基於類似的分析,涂議員的修正案則沒有顧及法改會所考慮的因素。我在恢復二讀辯論時已解釋了深入審查的必要。所以在此我強調,審查只不過是一個沿用已久的機制,並非全新的事宜,更絕非所謂的政治審查。

  當局亦反對吳靄儀議員的修正案,將條文有關「司法」的提述刪除。我們認為,經修訂後,將所有對「司法授權」的提述改為「法官授權」一詞,已清楚反映授權性質。為了與行政授權有更清晰的分野,當局認為保留法官授權這提述較為合適。

  主席女士,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吳議員和涂議員對草案的修正案,並通過政府建議各項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