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二十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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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和涂謹申議員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20、25-28條的修正案〔口頭申請〕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們就第2(6)、26及27條提出了修訂。就第2(6)方面,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中,吳靄儀議員認為「口頭申請」的描述不應只列出某些例子,而應該包括列明所有口頭申請的方式,故此亦應列明親身口述的方式。因此,我們建議修正條例第2(6)條,加入「親身口述方式」這提述,令該定義所涵蓋的層面更為清晰。

  至於第26及27條,政府的修訂主要有三個:
* 對第26(1)條的修正案,是採納了吳議員的建議,清楚說明要在發出緊急或口頭申請的48小時內,作出確認授權的申請。
* 對第26(3)(b)和27(3)(b)條的修正案,目的是反映法案委員會,尤其是涂謹申議員的建議。如果沒有在48小時內提出尋求確認緊急或口頭授權的申請或確認該授權的申請遭拒絕的話,有關部門的首長必須銷毀的資料應包括所有從該行動得到的資料。

  增補第26(4A)條,這是第2(7)條刪除後的相應修訂,以清楚說明如原先的有關授權當局不再執行其職位的職能時的安排。

  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和涂謹申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因其效果是取消新機制下「口頭申請」的安排,只有緊急授權才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我們認為,口頭申請和緊急授權屬兩個不同類別及層次的機制,各有各存在的必要。根據條例草案,口頭申請為申請的形式,適用於所有訂明授權(包括法官授權、行政授權和緊急授權)。只有在提出書面申請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方可提出口頭申請,例如:只有足夠時間去面見小組法官,但時間不允許擬備正式的書面申請及所需的誓章。

  另一方面,緊急授權只適用於本來須要法官授權的個案(即截取通訊或第1類監察)。根據條例草案,就緊急授權提出的申請須由部門的人員向其所屬部門的首長提出,而部門首長只可在他認為有條例所指的緊急情況,以及認為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申請法官授權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方可發出所尋求的授權。

  有關安排將可確保在可能的情況下,所有申請都應向適當的授權當局提出。就法官授權而言,只有在向小組法官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都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時,才應考慮由部門首長作出授權。這可以杜絕繞過小組法官作出授權的情況。

  在不符合緊急授權情況底下,例如並不牽涉人命傷亡但事情仍有逼切性,亦不可以申請授權。

  事實上,由於應口頭申請發出的有關授權或批予的續期須自發出該授權或批予該續期起計的48小時內確認,而所有的書面申請的文件都要提交,執法機關不可能利用口頭申請作為「捷徑」。但若沒有口頭申請這程序,一些本應該進行的行動將不能開展。

  刪除了口頭授權的機制,對無論是保障市民或提供制衡兩方面,都沒有益處。所以,我們反對吳議員及涂議員的修正案。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這個題目在法案委員會已辯論了很多次。正如我剛才說,口頭申請和緊急授權屬兩個不同類別和層次的機制,我不想混為一談。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