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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十九)(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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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4及5條有關罰則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們反對涂謹申議員建議加入第4(1A)及5(1A)條的修正案及吳靄儀議員建議在第4〔(1)〕及5〔(1)〕條中加入違反該條的法律後果的修正案。該等修正案會令任何違反條例草案第4條或第5條而進行截取或秘密監察的行為,變成刑事罪行。

  正如當局多次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解釋,當局經諮詢關注此項議題的人士的意見後,建議目前的條例草案只涵蓋公職人員。換言之,非公職人員所進行的截取和秘密監察將不受條例的規管。若就同一行為而言,如執法人員須負上刑事責任,但其他人卻不須負上此等責任,將會出現不合常理的情況。根據我們的建議,公職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可能會遭受紀律處分,而實務守則也會特別訂明這一點。

  再者,任何不遵守規定的行為均會受專員審視,專員可把有關違規個案向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或小組法官作出報告。專員亦可以建議部門首長採取措施,以更好地貫徹條例的宗旨或實務守則的條文。而專員亦負責處理任何懷疑自己是部門進行的截取或秘密監察的目標人物的人的申請和進行有關審查。專員也會在呈交行政長官的周年報告內提供違規個案的統計資料,而周年報告亦會提交立法會省覽。

  以上各項,都是強而有力的措施,促使執法機關及其人員遵守法律和適用的程序。我們認為,基於上述原因及條例草案就有關行動提供適當的制衡。在現階段不應訂立僅針對公職人員的刑事罪行。當局會在下一階段考慮適用於所有市民的規管措施時,考慮這一點。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們是反對吳靄儀議員的修正案。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