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金局代十七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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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三日)代1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港幣14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經營�睊陵�鮮火鍋酒家的協鋒有限公司及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129.37元及18,351.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4名與訟人,包括友和電腦商標有限公司、潘惠記水喉渠務工程有限公司、經營永豐鋁質工程公司的何永滿及弘進集團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613.72元、48,300元、5,388.82元、3,950.3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20元、140元、160元、160元、160元及100元。
較早前,友和電腦商標有限公司及潘惠記水喉渠務工程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11項及16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6,000元及65,500元。
完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