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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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條第(2)款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們反對涂議員和吳議員的修正案,刪除第2(2)條。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提供執法人員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行動時應該遵守的法律程序。而需要這些程序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在保障私隱和維持治安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而「對享有私隱有合理期望」這概念在考慮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第2(2)條是為了清楚說明,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活動的人,不得就該活動而視為有權對享有私隱有合理期望。由於有關人士的活動在公眾地方進行,其他人也可以看到,因此不應該對享有私隱有合理期望。
刪除第2(2)條,就會就究竟執法機關人員使用器材觀察在公眾地方的活動是否需要授權會造成不明朗的因素,產生很多爭�E。
但我要強調,活動跟說話、書寫和閱讀不同。所以有關人士即使在公眾地方說話、或寫或讀字句,仍可對享有私隱有合理期望。應議員的建議,我已提出修正第2(2)條,訂明該條並不影響有關人士就他在公眾地方所說的說話或所寫或所讀的字句而享有私隱的合理期望。
當局反對吳議員和涂議員的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我也沒有甚麼要補充,不過我想再說多一句,合理期望這個概念不是我們香港特區發明的,我們已參考了其他司法管轄區關於私隱有合理期望這概念,而我們的法律改革委員會都有同樣的概念。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我動議修正第2條第(2)款。
完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