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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涂謹申議員擬議新增的第2(5C)條有關「監察器材須獲壎芵p署長證明」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多謝議員對執法人員健康的關注,其實我們對他們的關注更是較你們緊張的。監察器材是種類繁多的。壎芵p並不具備所有關的專業知識,例如量度器材的無線電發射強度。故此,我們認為這個建議安排,在實際執行上是不可行的。
最重要的是,我覺得有關建議並無實際需要。例如,電訊管理局現時已訂下有關使用電訊器材的實務守則;而在法律上,對一些特別的器材,例如放射性器材,亦有所監管。因此,根據現有的機制對有關器材進行規管是已經足夠的。
事實上,正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上指出,使用任何已知會損害健康的監察器材,根本不符合我們本身的利益,故此,我們的政策是不會這樣做的。因為監察器材在很多情況下由執法人員、受害人或線人使用,我們不會不顧他們的安全健康而使用有害的器材。我們在採購新監察器材時的一貫做法,是小心留意以確保器材對監察的目標人物及我們的人員的健康,都不會構成有害的影響。
我們亦已將現行管制的措施反映在我們的實務守則當中。我們認為涂議員的修正案不但並無需要,還會造成執行上的困難和混亂。因此,我呼籲議員反對這個修正案。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不像涂議員的幻想力這麼豐富,以科幻小說態度去想像這個問題。我覺得應以實事求是的精神及有科學根據的方法去考慮有關問題及處理問題。我覺得我們一向的運作非常良好,對我們前線同事的健康,我們覺得是有很好的保障,所以我們覺得涂議員的修正案是沒有必要的。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對涂議員最後的說話完全不同意。我們是很關心我們同事的健康的。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我沒有補充了。
完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