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七)(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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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條第(1)款回應何俊仁議員的修正案有關「監察器材」的定義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政府反對何俊仁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有關修正案如獲得通過,當局只可以修訂主體法例的方法(而非以訂立附屬法例的形式)把新類別監察器材加入條例的規管中。

  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中,委員曾就加入新類別監察器材應如何規管作詳細的討論。立法會秘書處也曾指出,以附屬法例的形式去加入新類別監察器材,是與其他法例的安排相類同。況且,基於部分委員的關注,我們已同意並提出修正案,修改第62條制訂的規例的條文,訂明有關的規例須經過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即是立法會要通過才可以。我們認為有關的安排是合適的。

  主席女士,政府反對何俊仁議員的修正案。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支持我們的立場,以保留原有安排。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不同意涂議員的觀點,正如我剛才指出,立法會秘書處亦曾就這個題目作出研究,我們亦覺得我們的做法是完全合理的。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