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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條第(1)款的修正案「嚴重罪行的定義」的發言全文:
保安局局長:首先,回應梁國雄議員,政府是講道理的。主席,今天我們說的修正案正正是吳靄儀議員及涂謹申議員把第二類秘密監察的門檻由三年提高至七年。為何我要澄清這一點,就是剛才很多議員都搞錯一個事實,就是說三年便可以竊聽了。像李柱銘議員所說,traffic/driving offences三年便可以竊聽。我們的竊聽門檻是不少於七年的監禁。所以大家不要把兩樣東西混為一談。此外,秘密監察亦有兩個門檻,即第二類秘密監察是由部門高級人員審批。在這裡我是要糾正湯家驊說所有秘密監察都要由內部審批。
主席,我們推出這條法例的目的跟議員都是一樣,我們都是在希望維護香港的安全和良好治安下盡量減少侵擾市民的私隱和人權。正正我們這條條例不是說,我們定了三年,則七年的門檻便不理了。在這裡我們是有整套機制,包括審批時有機制去監察;在運作時,部隊在處理案件時候及處理中亦有監察;正正這樣是回應了在執法當中我們也不要忘記,我們一定要防止前線人員不經意或故意濫權。這個三年的門檻只不過是一個初步的門檻,不是所有法例寫明刑罰三年的,警察便會去做秘密監察。還有審批方面,審批當局,不管是法官或部門高級職員,都要自已全看過,對相稱性及必要的事宜感到滿意。所以剛才有些議員說四處都有秘密監察,或誤會到處都有截聽別人的電話,我想這個推論是不正確的。
有關的修訂如果獲得通過,是會大大削弱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有些議員就說幾十年前、一百年前我們是沒有截取通訊這種東西;況且我們現在根本不是談截取通訊的。但是,我可以告訴大家,從有警察開始,便有秘密監察。以前,沒有偷聽電話,他們(警察)要跟蹤人時,都是要靠秘密監察的,幾十年前,一百年前都有的。所以,秘密監察並不是一個新的事物,而我們的執法部隊不是憑空想,三年就三年吧。我們是憑自己過往這麼多年的經驗,以及參考過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做法,我們才定下三年的門檻。就美國來說,他們同樣的秘密監察,最低的刑罰為一年監禁。而英國、澳洲的門檻與我們一樣,秘密監察都是三年的。若果我們把這個門檻提高了,當然有很多罪案都不可以用秘密監察這個工具,我不再重複了,因為剛才劉健儀議員和劉江華議員都講過。同時,某一些罪行,最高的刑罰是兩年及罰款一百萬元的,例如包括是抵觸應課稅品的條例規定下入口或出口一些應課稅品,偽造一些條例所規定的文件,或者在銀行業的條例下,認可機構的人員簽署虛假的文件呈交金融管理當局。這些罪行當中又涉及犯罪集團,會影響我們現在的金融體系。當然,就算是符合了最低條件,好像我剛才所講,也都要符合法例所規定的相稱性和必要性的條件下,審批人員才可以批准秘密監察的行動。
涂謹申議員和吳靄儀議員的修訂如果獲通過,調查這些罪行便不可以採用秘密監察這項很有效的偵察手法,肯定是會大大打擊我們的執法機關在這方面的執法能力。我不想好像湯家驊議員所說我時常想嚇人。不過,以我在紀律部隊30多年的經驗,以及我現在與我的同事分享,他們的判斷都是,犯罪份子會利用所得的空間和利潤,把他們的活動擴展至不同的嚴重罪行,影響我們社會各個範疇。如果不加以控制,他們的活動更加會對社會造成不穩。
我亦反對何議員的修正案,因為香港是沒有任何所謂政治罪行,為何把這樣的東西加入我們的條例中呢?何議員提到並舉例關於《公安條例》內的一些內容。但是,終審法院已經指出,《公安條例》有關的規定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並且是合憲的。所以,我看不出有甚麼政治成份在內。所以,主席,我的發言到此為止,我希望議員否決何議員、涂議員及吳議員的修正案。
完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