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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動議增補第2(5A)條及回應議員就第2(5A)及2(5B)條的修正案有關“公共安全”的摒除條文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動議在第2條增補第(5A)款。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動議增補的第(5A)款為“公共安全”一詞的摒除條文。根據該條文,除非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不論是為達到某政治或社會目的或並非為該等目的)相當可能是藉暴力手段進行的,否則該等作為本身不得視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因此,和平倡議本身不會因為被視為 “公共安全”的威脅,而成為進行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類似法例列明只有合法進行的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的活動才會受到如此的保障,但在我們的修正案中,並不局限於合法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的行為。有關保障的範圍因此更廣。
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和涂謹申議員分別建議新增的第2(5A)條。
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新條文,明文提述《基本法》和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性條約等的有關權利。
當局已提出修正案,明文規定,除非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相當可能是藉暴力手段進行的,否則該等作為本身不得視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這安排已經對《基本法》所賦予的示威、集會和言論的自由提供了額外的保障。事實上,加拿大的相關法例特別列明只有在合法進行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的活動才會受到如此的保障,我們的修正案沒有這個規定。我們也不察覺其他的普通法地區有就集會和言論的自由以外的權利提供類似的條文。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相比,當局的修正案已對有關權利提供更大的保障。
《基本法》及多條對香港適用的國際公約等指明,有關權利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吳議員的修正案沒有提及這一點,從而可能讓人誤解,對所有的有關權利的保障是絕對的。這並不恰當。
此外,香港所有的法例以及當局行使的權力都受《基本法》規限,而我們當然需要遵守《基本法》裡面和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公約等的所有規定,包括對人權保障的規定。其他的法例沒有提及《基本法》也斷不能說它們因此不受《基本法》的規限,不然的話我們必須改寫香港的所有法例。我們認為沒有需要在這條例特別提及《基本法》。況且,吳議員的提議並沒有顧及《基本法》指明有關權利的行使可以受到法定的限制。
條例草案的第3條訂明的“相稱性”和“必要性”驗證準則,已要求授權當局須顧及所有相關事項。我們也已對條例草案第3條提出修正案,更清楚說明授權當局應在應用這些準則時考慮其他有關的因素,以回應一些議員要求,讓授權當局可以考慮行動對包括人權方面的影響。有關的驗證準則已在人權範疇的案例中清楚確立,涵蓋各方面的基本權利及自由。
我們相信,透過條例草案就秘密行動的每個階段訂明的制衡措施,我們所建議的、以公共安全為理由申請及批予授權的規管制度,已有足夠保障。政府認為不必也不適宜將公共安全的威脅的範圍進一步收窄。
至於涂謹申議員所建議的第(5A)條,在當局所提出的新條文,有關集會和言論的自由的額外保障條文中加上“結社、集會、遊行、對抗、罷工”等行動提述。當局認為,這些額外的提述是“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的方法。加入這些額外的提述,反而令原有的“倡議、抗議或表達異見”的提述的意圖涵蓋範圍變得不清晰,令其可能包括的範圍有所縮小,對其他作這樣提述的法例也可能帶來影響。因此這是不恰當的。
此外,涂議員亦把“相當可能是藉暴力手段進行”這一提述,改為“是有意圖藉暴力手段(具不可忽略程度)進行”。我們認為,作為驗證準則,以客觀的“相當可能”的評估,比主觀而難以舉證的“意圖”,較為恰當。而實際運作而言,要預先斷定有關意圖,實有困難。
政府反對涂謹申議員所建議新增的第2(5B)條。
涂謹申議員建議增訂第(5B)條,明文規定除非《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的行為是意圖藉暴力手段進行的,否則該等作為本身不得視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正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中再次清楚指出,我們現在討論的條例草案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沒有任何關係。條例草案通過後執法機關也不可以運用有關權力,調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下還沒有訂立的刑事罪行。我們不同意涂謹申議員建議的摒除《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下的行為的條文,是因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尚未完成,這樣的條文不但未能有助澄清本條例草案的範圍,更加可能限制將來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那就真的會令本條例草案跟《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掛勾了。
當局就第2(5A)條指出的修正案,是在詳細考慮了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後作出的,就各方面的因素作出了適當的平衡。因此,我希望委員會反對涂議員及吳議員的修正案,而支持通過當局這項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其實這個議題在法案委員會中已經辯論過,特別今日涂謹申議員慷慨激昂的那幾個說話,他都在我們的法案委員會中講過。不過今日他講多一句罵人的話,即是說人可恥。我與涂謹申議員大家都是基督徒,聖經中有一句說話:「當你看到別人眼中有刺的時候,或者看看你眼中是否有樑木。」我現在希望市民評評理,是涂議員你可恥,或是我可恥,或是司長可恥呢。
完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