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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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1)條的修正案“截取成果”的定義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吳議員及涂議員建議取消在“截取成果”的定義中有關“依據對截取的訂明授權”的提述,而代以“經截取”的提述。有關的建議將條例草案所保障的成果的範圍擴大至並非依據訂明授權所取得的資料。這會造成實行上的極大困難。例如,無論截取是否經過條例草案下的機制授權,都可能成為截取成果。我們認為,條例草案所提供的保障應限於根據條例草案的授權機制所取得的成果,因此,當局對有關修訂予以反對。

  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在138多個小時的法案委員會會議,已翻來覆去談過了許多次。我再重申我們的立場,在政策上我們一定不希望看到有任何執法人員在非授權下進行任何行動。我們的政策是一定要他們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這些行動。我們是不希望看到這些從非法渠道、非授權下取得任何資料。第二,任何違反條例規定的行動是必須向專員負責。我們有獨立的專員,專員可以向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小組法官作報告。第三,若真的是有一些非法取回來的資料,這是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我們覺得規管已經足夠。現在的條例草案主要是希望授權我們的同事合法取得這些資料。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彼此間的立場是很清晰的。從政策角度來看,我們是一定不允許我們的執法部隊用一些非授權方法去取得任何成果,所以我們才在條例草案中,寫明若有這些情況是一定要向專員匯報,由專員去調查。若有這樣的情形,就要通知被查的人及要判令政府作出賠償。

從另一角度來看,有另一條例作一個保障,所以,我們覺得不需要在這條條例草案寫明這些所謂從非授權下所取得的這些材料,這並不等於我們會濫用這些材料。整個事情,如李卓人議員已說得很清楚,主要是有些議員不信任當局,不信任我們的警察、執法部門,質疑他們時不時用這些非法手段去侵犯他們的私隱。我可以向大家說,我們的執法部門,警隊好,廉政公署也好,在過往未曾有這條法例之前,在我們仍用舊法例前,是很小心地運用他們的權力,在尊重人權及私隱下運用他們的權力。現在我們這條條例草案,根本是在我們過去的做法下,作出許多改善。剛才我是說市民好像對整個議題很冷感,我想雖然部分議員對我們的執法部門信任程度不夠,但普遍來說,香港市民對我們的警隊、廉政公署人員信任程度很高。有些議員說到我們的執法部隊很濫權,常常去截取別人的電話,說到香港好像是一個警察地方一樣。其實市民既然這樣信任我們的警察,我希望議員都支持警隊和執法人員。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專員不是在收到投訴後才去調查的。其實,我們自己部隊內管制他們的調查員的要求是相當高。若真的發覺內部有些同事在非法或沒有合法授權下進行行動,都應該要向專員申報。第二,就涂謹申議員說不受私隱條例保障,這是指經授權所取得的成果是豁免於私隱條例之外。若是經非授權取得的材料,是受私隱條例保障的。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這個議題在法案委員會中辯論了好多個小時,大家立場都好清楚,我再沒有補充。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再重申一次,大家的觀念在法案委員會中翻來覆去說過了,我再沒有補充。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