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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八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第2條第(1)款的修正案(定義條文)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保安局局長:主席,我動議修正案,以修正第2條第(1)款中「藉郵政服務傳送的通訊」、「文本」、「數據監察器材」、「器材取出手令」、「緊急授權」、「審查」、「行政授權」、「首長」、「截取」、「監聽器材」、「維修」、「郵政服務」及「公眾地方」,從該款中刪去「傳送」的定義,以及在該款中增補「郵遞品」的定義。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讓我簡單介紹各個修訂。
條例草案中「文本」一詞的定義的草擬方式,是參照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令》的有關條文。有鑑於部分議員,尤其是湯家驊議員的提議,我們將有關定義簡化為「該等內容的任何文本、副本、複本、拷貝、摘錄或撮錄」。
就「郵遞品」的定義而言,增加有關定義是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就有關條文的建議,令條例草案中有關郵政截取所涵蓋的範圍更加清晰。
至於其他修訂,為第2條的中文文本的修訂,是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就有關中文文本的建議而作出的。
多謝主席女士。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修訂是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而作出的,關於剛才幾位議員所提出的幾個問題,我想作一個簡單的回應,涂謹申議員說關於公眾地方,我們的定義已規定有關的地方不包括洗手間和更衣室等等。關於余若薇議員所提出的所謂電郵,剛才在我的發言中我已講過,我們的條例草案是針對截取傳送過程中的電郵或電訊。我們這個定義是參考了英國和澳洲相關法例的定義。如果我們將涵蓋面像吳靄儀議員所說的擴大,我們是有相當大的困難,但又不等於傳送了的電訊或郵件是沒有保護的。剛才在我的發言中說,假如有關通訊已經完成傳送,例如收信人已收到信件或電郵已到了伺服器中,不等於我們可以侵入人的電腦中去截取,這是不可以做的。我們現在的做法是,我們向法院申請搜查令,並不是沒有保護的,即如果通訊已經到收件人屋內或伺服器中,如果執法人員要看的話,不能隨便侵入電腦,他一定要向法院申請搜查令,我們認為不需要用所謂秘密監察或秘密截取的行動去看有關通訊,我們公開向法院申請,是有保護的,並不是沒有保護的。主席,我發言到此。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主席女士,我重申一點,以黑客手段侵入到電腦看到的伺服器資料是違法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做的,包括紀律部隊都不可以做的。所以,我們的執法人員要看一個人的伺服器內的郵件,是一定要向法庭申請搜查令,要正式取其伺服器回去才看,並不是如涂謹申說用一些電子儀器暗中去看,這是不可以做的。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湯家驊所說的,我剛才在我的主體發言中已說過了。若把吳靄儀議員所說的通訊限制的涵蓋面擴闊,會造成很多實際的困難。我剛才舉個例子,像遞紙仔便算,則手勢、眼神又如何呢?球證出示紅牌又算不算呢?所以,我剛才說過是有實際的困難。主席,我沒有補充了。
(委員發言)
保安局局長:議員所說速遞服務是沒有保障的,全香港做生意的人要小心。若大家沒有記錯的話,我在個多小時前在主體發言時也說過這幾句說話。假如需要取得藉速遞服務傳送的通訊,我們現在的做法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這個方法是比較公開,侵擾程度亦因而較低。我們看不到為甚麼要用一個侵擾程度比較高的秘密行動去處理這類的通訊。我們亦不知道藉�茬t遞服務傳送的準確含義,例如是否包括朋友之間的通訊。我們不是說這些通訊是無保障,其實是有保障的。如我剛才所說,在伺服器內的通訊都有保障。
完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