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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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逾17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天代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5名僱主追討逾港幣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經營德輝姥馱u程的龍德勝因拖欠其4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74,932.97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經營先進數碼沖印中心的李繼樑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595.2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4名與訟人,包括經營海輝火晢鮮酒家的港華行有限公司、經營日桂泥水工程公司的麥日桂、美國普利擎汽車保養﹝中國﹞有限公司及福榮﹝環球﹞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081.45元、7,692.46元、6,031.46元及2,039.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190元、80元、90元、300元及220元。
較早前,經營海輝火晢鮮酒家的港華行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4,000元。
完
2006年8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