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程序覆檢委員會發表第五份周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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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程序覆檢委員會(覆檢委員會)今日(七月二十七日)發表第五份周年報告,概述覆檢委員會由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工作。

  覆檢委員會主席鄭海泉說:「覆檢委員會在二零零五年覆檢了58宗已完成個案,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證監會)不同範疇工作的程序。覆檢委員會認為,一般而言,證監會在作出決定和行動時,已遵從其既定的內部程序。覆檢委員會亦留意到證監會的內部程序在某些範疇有可以改善的地方。」

  過去一年,覆檢委員會覆檢了證監會的已完成個案及內部程序,範圍涵蓋證監會在以下各方面的規管職能:

(a) 處理中介人的發牌申請;
(b) 對中介人進行的視察及審慎探訪;
(c) 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
(d) 投訴的處理;
(e) 調查和紀律處分;及
(f) 在雙重存檔制度下處理上市申請。

  覆檢委員會亦參考業界就證監會的內部程序所提出的意見,以找出可予改善之處,並將業界的意見和建議轉交證監會考慮。

  覆檢委員會第五份周年報告所載的各項意見和建議,涵蓋證監會不同範疇的規管工作。自去年檢討個案所得並獲證監會採納的具體意見和改善措施包括:

處理中介人的發牌申請

(1) 向證監會了解該會採用什麼措施以確保篩選牌照申請進行警方審查的方式公平及一致。

對中介人進行的視察和審慎探訪

(2) 在實地視察工作完成後,盡早對視察的對象發出《改善通知書》,以便有關公司能立即採取改善措施。

(3) 改善證監會的個案管理系統,把核准日期和核准人員的身分載列於視察和審慎探訪結果的記錄內,以便覆檢委員會進行覆檢。

(4) 向證監會了解在選擇公司作為視察或審慎探訪的對象時所考慮的因素。

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

(5) 繼續監察認可投資產品的申請制度,以確保該制度沒有被濫用。

投訴的處理

(6) 修訂有關處理投訴的程序手冊,以反映負責人員須每三個月向投訴人作出簡覆的新措施。該措施的目的是讓投訴人知道有關個案正在處理中。

調查和紀律處分

(7) 就經紀和綜合帳戶操作者有責任監察客戶帳戶的交易活動的規定,證監會須提高業界須遵守有關的指引及規例的意識。

(8) 就某銀行可能沒有足夠的輔助措施,代經紀行監察客戶的交易活動一事,證監會應清楚紀錄有關應否向香港金融管理局匯報個案的考慮因素。

(9) 確保若在一封信內同時載有勸告和警告的話,應清楚將兩者區分。

(10) 確保有關和解協議的考慮及決定充分記錄在案,尤其是關於應否在沒有承認犯錯的基礎上達成和解。

(11) 須為釐定原有罰款額的基準和其後修訂罰款額的理據,作出妥善的記錄。證監會已訂定程序把有關的考慮因素記錄在標準的核對清單上。

(12) 為減低罰款的幅度訂定上限。可參考英國的做法,將上限定為30%。證監會同意,作為一項指引,把反映受規管人士在紀律處分程序中願意合作態度而減低罰款的幅度訂定上限,而30%是一個合理的基準。

(13) 向證監會了解採取甚麼措施確保負責人員在釐定罰款額時,會一律與過往類似的個案作出比較,以及如何提高有關決定的透明度。證監會解釋,其程序手冊已強制規定負責人員在作出罰則建議時,應與過往類似的個案作比較。此外,證監會亦已按照其慣常做法,在決定通知書和理由陳述書內,盡量說明評定罰則的考慮因素。

(14) 公布有關公開譴責及釐定罰款額時會考慮的加重或減輕處罰的因素,讓業內人士了解到某類失當行為可能會引致的罰則。在證監會公布的《紀律處分罰款指引》中,已列明該會行使其罰款權力時須考慮的因素。

(15) 在合適的情況下,向公眾傳達信息,讓公眾知道和解協議所起到的懲罰和阻嚇作用,與沒有達成和解個案的紀律處分所起到的作用相若,以提高有關決定的透明度。

(16) 在計算其中一宗個案的特惠款項時,應在合適的情況下,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

在雙重存檔制度下處理上市申請

(17) 提醒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加快向證監會發送上市申請及有關文件的程序。

(18) 向證監會了解已採用什麼程序讓該會得知有關上市申請的主要進展情況。

其他事項

(19) 就業界關注的課題,舉辦或參與更多簡布會。

(20) 公布在《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下獲「豁免自營買賣商資格」和「獲豁免基金經理資格」的機構名稱。

(21) 確保證監會在其諮詢項目提供足夠的時間,讓公眾就諮詢事宜提出意見。

(22) 將聯交所職員是否有足夠的專業水平和經驗及聯交所職員的流失情況納入證監會就聯交所履行上市職能的定期檢討範圍內。

  鄭海泉說:「我們衷心感謝證監會全力配合和支持,令覆檢委員會的工作順利進行,並期望日後繼續與證監會緊密合作。」

  覆檢委員會在來年會繼續與證監會討論與該會內部程序有關的事宜。這些事項包括向中介人發出警告信,以及證監會與擬給予紀律處分的人士達成和解協議的程序。

  鄭海泉補充說:「歡迎公眾人士,尤其是受證監會內部程序影響的市場從業員,就我們的工作提出意見。」公眾可透過電郵(prp@fstb.gov.hk)向覆檢委員會提出意見。

  周年報告全文及摘要可從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preport05.htm)下載。



2006年7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