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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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時有限公司經營的迎賓樓酒家的董事徐進寶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七月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一千元。
該董事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二萬七千元,因此被起訴。法院亦命令該董事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現時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董事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完
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