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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今日(七月十四日)在香港簽署。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大法官出席在中區政府合署舉行的簽署儀式。
這是兩地自一九九九年簽署《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安排》和《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安排》後,另一項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達成的司法互助協議。
黃仁龍在簽署儀式上致辭時表示,這項新安排的目的是設立一個新機制,使內地和香港特區法院的判決,能在兩地簡易地相互執行,使債權人毋須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在債務人資產所在地再進行訴訟。
黃仁龍說,新機制的細節,是他今年四月在北京訪問最高人民法院時敲定。
他表示,在開始的階段,安排下的新機制會有適當的限制。「首先,這項安排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源自商業合約的紛爭所作出金錢上的判決,而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在自由訂立合約的基礎上,書面同意和協定內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去審理有關紛爭。」
黃仁龍說,他所指的判決不包括所有內地和香港法院的判決。安排適用的判決只限於內地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獲授權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在香港則限於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
他說:「為符合普通法中有關終局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特別為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制訂一套如有需要在內地再審案件的特別程序。」
「再者,安排亦訂明兩地法院拒絕執行的理由,以保障債務人的權益,而該等保障與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
黃仁龍說,為使安排能夠切合社會實際的需要,特區政府曾就安排的事宜及內容大綱,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法律專業團體及有關商會徵詢意見。
他補充:「我相信這個新機制在保障合約雙方權益和自由的大前提下,充分考慮兩地的法律和法制,和參考類似的國際法律和慣例,為兩地有商業事務往來的人士提供便利和增強信心,並適當地回應各界提出的關注和問題。」
黃仁龍指出:「日後,合約雙方可以有多一個選擇,在合乎需要的情況下,尤其是考慮到債務人的資產所在地後,選擇在適當的法院進行訴訟和申請執行有關判決,一方面可以消除投資者對訴訟和執行判決的疑慮,使兩地的投資環境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強化香港成為區內解決紛爭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儀式上致辭時亦說,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協助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說:「香港回歸前,雙方在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判決方面是一個空白。」
黃松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本�茯菑炭L重、平等協商、求同存異、先易後難、務求實效的原則,積極?妥地開展工作。
他說:「自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次會談以來,雙方均提出過若干方案,並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在此期間,見面磋商七次,修改文本26次,最終形成了提交今天簽署的文件。」
黃松有說:「安排的簽署是在司法領域落實香港《基本法》要求的具體體現,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司法協助不斷向前推進的標誌。」
「安排的簽署,標誌�茖潀a司法向更緊密協助關係邁進,相互協助的範圍從民商事文書送達仲裁裁決執行方面向更高層次、更廣泛的領域擴展。」
黃松有說:「安排的簽署,必將在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兩地司法判決的權威,促進內地、香港經濟發展和香港長期繁榮?定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
完
2006年7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