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回應《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附表3第3條提出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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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譚香文議員就《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附表3第3條提出的修正案,以加入第(2)款(關於行政總裁的薪酬)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反對譚香文議員提出修正案,以在條例草案附表3第3條加入第(2)款。

  剛才,我聽到譚香文議員和劉慧卿議員的理據。其實,政府反對譚香文議員的議案,理由是很簡單的。

  第一,這些行政上的事宜,最好由財務匯報局的董事會決定,所以不用在法例寫明這些。因為在良好的公司管治架構下,我相信財務匯報局亦會有一些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架構,政府對此不會反對,因為政府亦想提升管治水平。在地鐵公司,在其他很多的機構,都有類似架構設立。根本不需要由我們去訂定應該與公務員掛鉤,如果與公務員掛鉤,或參考他們的薪酬,又應用哪一級呢?是否用D8呢?D9呢?D4呢?又要爭論一番。根本這些最好是根據當時的情況而定。此外,還有一件事你們可以放心,提供資金的是幾個外面的機構,即證監會、港交所、會計師公會,他們比任何人還要緊張。他們亦會關注錢的問題。昨日,劉慧卿議員說,擔心需要用很多錢。昨天亦有人說過,整個預算案只有1000萬元。難道1000萬元用於聘請總裁嗎?所以,大家其實已經有一個規範,所以我覺得爭論這些事情,只會為爭拗而爭拗。其實已經有了一個規範,亦有那麼多人在監察,如果每樣事情都寫得這麼硬,像我剛才所說,我想那些法例會多厚幾吋。所以,我認為我並非我固執,你們千萬不要常說我固執,我是很靈活的人。我覺得在這情況下,我們不能接受將這樣東西寫入法例中。而且坦白說,在作出任命時,行政長官作出任命時,他亦會考慮薪酬等事宜。所以,行政長官委任行政總裁與我們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以,我希望各位委員反對譚議員的修正案,並通過條例草案的原有條文。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