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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湯家驊議員就《財務匯報局條例草案》第14條的修正案(行政長官的指示)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當局反對湯家驊議員就草案第14條提出修正案。
湯家驊議員的修正案是希望大幅收窄行政長官可發出書面指示的範圍,政府認為這有可能令政府在非常緊急及特殊的情況下,不能啟動草案第14條所載述的備用權力,以保障公眾利益。我想向湯家驊議員說,這一條文並不如湯家驊議員所說,是違反法治,條文只是履行政府整體規管市場上的憲制責任,因為行政長官在動用此權力時一定以保障公眾利益為大前提,所以這些情況是包括制衡失效;財務匯報局未有妥善履行其職責;或例如在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或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受到突如其來及意料之外的威脅時,政府急需得到財務匯報局及其他金融規管機構的配合,採取合適的行動。湯議員在修正案中指出的只是其中一種有可能啟動此備用權力的情況,未能概括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有些情況是我們現時也不能估計的,正因此才需要有這個備用權力,而這個備用權力就是可以令行政長官以公眾利益為前提,最重要是公眾利益,才可備用。
我必須再次強調,草案第14條的目的是要確保規管架構的整體有效運作。根據《基本法》第109及1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制定有關的政策和法規,並依法規管。雖然財務匯報局的職能的執行由該局負責,但就整體規管架構而言,政府仍須承擔最終的責任,公眾亦有同樣合理的期望。所以,草案第14條的制衡安排,在香港憲制及規管架構下,是必須和適當的,有助政府履行責任。其實大家都知道這法例並不是新的事物,我們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存款保障計劃條例》及《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均有相類的條文。政府清楚明白行政長官向財務匯報局發出提示的權力是不能濫用,而行政長官在過去從未行使過該權力,有些議員說若從未用過該權力即表示不需要,這是不對的,因為大家不知道在甚麼情況下有運用該權力的需要。坦白說,若湯家驊議員有些銀行戶口是不動用的,那是否表示要捐出那戶口的款項?當然不是,款項亦作以備急時之需,所以不能說平日不用就是不需要的。同時我覺得在此辯論中有很多陰謀論之說,例如指行政長官會運用該權力做一些事情。其實看清條文,行政長官一定要以公眾利益為由才可行使該權力。何謂公眾利益?即香港整體利益,並不是剛才有些議員所說為幫助某些人士,這些全是陰謀論。行政長官作為香港行政首長,他一定是以民為本,他所做的事一定會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所以剛才大家提出的陰謀論,我認為只可聽聽;我不是從政治方面看此條文,我是純粹從實際的情況,以保障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來看此條文。此條文多年來在「證券大法」均列有的,但沒有一如湯家驊議員說曾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亦曾到過很多國家,該些國家的官員也從未向我提出說香港這條法例有問題,或說香港的行政長官擾亂金融,絕對未有此等質疑,因為大家知道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地方,政府是嚴守規矩的,所以我覺得議員提出的修訂是不需要的。我覺得最大的根本問題是很多時有議員對政府不信任,但市民對政府則頗信任,所以我希望大家多些溝通,逐漸拉近距離。我不想在此爭�E法治、憲制的問題,其實事情很簡單,大家要相信香港有很好的制度,條文中給予行政長官的只是備用權力,行政長官在行使時亦會非常謹慎,若不謹慎,在過去九年兩任行政長官都應該已運用過該等權力,但事實是行政長官從未用過該權力,大家可由此知道政府如何重視該備用權力的運用,並不會輕易使用該權力。
我在此呼籲各位委員反對湯議員對草案第14條提出的修正案,並通過草案原有條文。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7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