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二讀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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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打擊濫發的商業電子訊息,為發出此類訊息定下規則,使收訊人的意願可獲得尊重和落實,但同時亦可以讓正常促銷活動繼續進行和有發展空間。《條例草案》建議以具阻嚇力的罰則,懲處利用非法手段濫發電子訊息的行為。

  《條例草案》只規管商業電子訊息的做法,與海外同類法例看齊。由於電子訊息的傳遞不受國界的限制,《條例草案》訂明所有源自香港或發送至香港的商業電子訊息,均在《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之內。《條例草案》涵蓋的範圍,包括傳真、電郵、短訊、話音或視像來電,但我們現階段不會在《條例草案》內建議規管專人致電的訊息,以容許有限度的電子促銷活動和顧及中小型企業的需要。

  我現在重點介紹《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首先,《條例草案》建議確立「選擇不接收」機制。在這機制下,發訊人可以向收訊人發出商業電子訊息,直至收訊人表示不欲再接收這些訊息為止。發訊人有責任在訊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選項」和正確的回訊電子地址,使收訊人可以發出「取消接收要求」,要求發訊人以後不要再發出這些訊息。

  任何人如果不想接收所有受規管的商業電子訊息,亦可以要求把他的電子地址加入由電訊管理局局長設立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內,省卻每次向發訊人提出終止發送訊息的要求。

  此外,發訊人在發出商業電子訊息時,亦必須遵守其他規則,例如提供發訊人的正確資料、訊息不得含有誤導收訊人的標題,以及不得隱藏來電號碼等。

  如有機構或人士違反上述規例,電訊管理局局長可向違規者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糾正違規情況。若違規者不遵從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違法,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罰款會增至五十萬元。第二次及其後定罪的罰則較高,目的是要提高阻嚇力,以及確保再次違例者會得到適當的處分。

  接獲執行通知的人士可向新成立的「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為免有人濫用上訴機制,《條例草案》清楚訂明,除非上訴委員會另有命令,否則提出上訴不會令執行通知暫緩生效;此外,上訴委員會有權在其信納有關上訴屬瑣屑或無理取鬧時,頒令上訴人支付訟費。

  為了避免收訊人發出的「取消接收要求」及「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資料會被濫用,《條例草案》訂明把有關資料作指定目的以外的用途,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0萬元及入獄5年。

  《條例草案》亦建議禁止供應、獲取或使用電子地址收集軟件或電子地址收集清單,以制裁那些引致濫發訊息的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入獄5年。至於與濫發訊息有關的詐騙和相關活動,由於屬嚴重罪行,《條例草案》建議訂立較重的罰則以提高阻嚇力。我們建議,違例者一經定罪,可由法庭處以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0年。以電子形式合法促銷的機構應不會使用這些方法進行促銷活動,因此不應因為這些罪行的罰則較重而有所顧慮。

  《條例草案》另一項建議,是授權因非應邀電子訊息而蒙受損失的人士,可向違反條例的人士提出民事申索,不論違例者是否已被定罪。由於一些受害者可能只蒙受小額的金錢損失,例如流動電話漫遊通訊費用,我們建議若金錢損失的申索款額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之內(即最高5萬元),受害人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至於款額較高的損失或損害的申索,則應向區域法院提出。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是基於我們今年年初公眾諮詢時所收集到的主流意見而制定。我們認為建議可以在致力打擊濫發訊息,以及容許以電子形式進行促銷活動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自刊憲以來,《條例草案》整體上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歡迎和支持。

  我們樂意與議員在審核草案的階段充分合作,進一步完善各條款。我期望《條例草案》能在下個立法年度內盡快通過,以減輕市民因濫發的電子訊息而受到的滋擾。



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