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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壹本便利》第752期的封面及多版內頁刊登了一位十四歲少女的性感照片,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就上述事件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以及有關部門所採取的跟進行動及目前的進度;
(二)過去三年,每年當局接獲媒體利用十六歲以下青少年渲染性感或色情的投訴個案數目;當中因涉嫌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而轉介警方進行調查的個案數目、被裁定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的個案數目,以及在這些定罪個案當中被判處的最高刑罰;及
(三)會否加強防止媒體利用十六歲以下青少年渲染性感或色情的行為,包括檢討現行的法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至今共收到140宗有關第752期《壹本便利》的封面及相關報導的投訴。由於該物品可能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影視處已經於2006年6月22日將該物品及接獲的投訴轉介警方跟進。
就該宗投訴,觀塘警區重案組已接手調查,並已聯絡當事人了解有關事件。案件仍在調查中。
(二)過去3年,除上述第752期《壹本便利》外,影視處只曾在去年12月收到一宗有關兒童色情物品的投訴,並已經將該投訴轉介警方跟進。
自《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在2003年12月生效起計,警方就違反該條例進行調查的案件數目如下:
罪行 2003 2004 2005 2006
(上半年)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3 29 6 4
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 2 4 -
製作/生產兒童色情物品 - 1 2 1
進口兒童色情物品 - - - 1
總數 3 32 12 6
由《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生效至今,52人因涉嫌違反該條例而被警方逮捕。當中33人在警方調查後被起訴,26人被判有罪。他們的刑罰包括監禁、罰款、判入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或監守行為,當中最高的刑罰是監禁33個月。至於沒有被警方起訴的19人,其中3人接受警司警誡,12人被無條件釋放,其餘4人仍接受調查。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生效之前,所有有關色情物品的投訴,影視處均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90章)處理。在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這段期間,影視處沒有收到有關兒童色情物品的投訴;同期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個案也不涉及兒童色情物品。
(三)香港一向致力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第182號》所定的責任,保護兒童免被利用於各種形式的色情活動,也訂立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該條例實施了兩年多,當局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實施情況。
除積極執法外,教導兒童懂得保護自己是防止兒童被利用製作色情物品或其他形式的色情活動的有效措施。故此,警方透過參與地區上的研討會,講解保護兒童的法例及警方處理有關案件的程序,並鼓勵舉報有關不法行為。我們同時鼓勵受害人尋求專業協助。各警區的學校聯絡主任會繼續與學校保持聯絡,提高學生對保護自己的意識。
此外,為了加深市民,尤其是學生,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認識,影視處經常舉辦宣傳及教育活動,例如舉辦優秀網站選舉、資助志願機構在地區及學校舉辦宣傳活動、與香港電台合辦比賽,以及舉辦巡迴展覽和學校講座等。
完
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