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法官任命
***********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力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四十八(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條文提述的「法官」是指現時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內的哪些全職及非全職司法人員,而不包括哪些全職及非全職司法人員;及

(二) 用以區分上述司法人員的法理根據?

答覆:

主席女士:

(1) 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而任免的法官,與其他司法人員,在《基本法》中兩者有所區分。

(2) 《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所述的獨立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而成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而行政長官的任命權力亦載於《基本法》第四十八(六)條。多項法例條文亦有就法官的任命作出規定,這些條文與《基本法》第八十八條是一致的。《基本法》第八十八條所指的法官是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全職法官以及終審法院的法官。這些法官只可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九條和第九十條(按情況適用)所述的理由及程序,予以免職。

(3) 《基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第九十一條所指的其他司法人員包括:

(a) 上文(2)所指的法官以外的全職司法人員,如常任裁判官;及

(b) 非全職法官及司法人員,如特委法官以及獲短期性委任的暫委法官和司法人員,他們是從執業大律師及律師當中挑選的。

  多項法例條文亦有就他們的任命作出規定,這些條文與《基本法》第九十一條是一致的。按照有關法例規定,以上(a)所指的全職司法人員的任命,以及特委法官的任命,是由行政長官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的;而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的短期性任命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的。

(4) 把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條任命的法官與該等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作出區分的法理根據載於《基本法》,特別是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以及其他有關的法例條文。此外,《基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亦是相關的法理根據,這條文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予以保留。



2006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