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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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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十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4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天代19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8名僱主追討逾港幣2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滕達工程有限公司及FBI Design Co. Limited因分別拖欠其13及6名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0,313.71元及63,506.37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Happywill Limited及Club House Communication Limited,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0,309.14元及8,184.75,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6名與訟人,包括經營永綸建築工程公司的蔡茂雄、江國安及方振興、經營永綸建築公司的蔡茂雄及方振興、經營義發紡織公司的郭癸鏞及李麗嫦、Fung Chung Lok trading as Studio Paragon International、數碼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及Choices Limited trading as Yat Lung Garment Factory,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632.8元、49,031.86元、40,227.66元、25,095元、17,638.85元及10,081.6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270元、320元、210元、190元、190元、110元、110元及110元。



2006年7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