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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修訂使《申訴專員條例》更切合目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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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明日(七月七日)憲報刊登一項命令,就《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條例」)的附表1作出技術性修訂,使條例更切合目前情況。

  條例授權申訴專員就附表1第I部所列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的任何行動,進行調查。

  行政署發言人說:「由於架構上的改變,有七個政府部門現已不存在。故此,附表1所載有關這些部門和機構的提述應予刪除。 」

  這些部門/機構是:
(a)公務員培訓處;
(b)醫院事務署;
(c)資訊科技署;
(d)管理參議署;
(e)法定語文事務署;
(f)職工會登記局;以及
(g)工業教育及訓練署。

  當局不時檢查條例附表,以了解附表內是否有不存在的組織。如果發現有這些組織,會以立法修訂方式一次過將這些組織從附表內刪去,而不須個別刪除。

  《2006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也在附表1內加入學生資助辦事處的提述。

  發言人補充說:「目前,附表1並沒有包括學生資助辦事處,原因是當局早前認為學生資助辦事處是教育統籌局(即政府總部)的一部分,故此已包括在申訴專員職權範圍以內。」

  「不過,根據法律意見,學生資助辦事處必須明確列入條例附表1第I部,申訴專員才可就針對學生資助辦事處的投訴展開調查,因此建議附表1加入學生資助辦事處。」

  「儘管《申訴專員條例》未有提述學生資助辦事處,辦事處一向與申訴專員保持良好的工作關係,並以積極態度回應申訴專員的轉介。基本上,所有轉介個案均獲妥善處理。」

  當局並就附表1作出其他技術性修訂。有關命令將於七月十二日提交立法會。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