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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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26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天代1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7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2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莫良經營的東文貿易運輸公司及高像製作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11名及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各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7,829.25元及67,164.44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7名與訟人,包括陳永健經營新永利運輸公司、蔡茂雄及方振興經營永綸建築公司、Fung Chung Lok 經營的Studio Paragon International、協鋒有限公司經營恆興海鮮火鍋酒家、潮州姑爺經營者Bonne Bonne Limited、豪利達有限公司經營豪華海鮮酒家及愛家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695.35元、47,494.28元、45,612元、42,368.87元、15,927.73元、10,469.68元及9,416.1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170元、190元、170元、160元、200元、80元及310元。
完
2006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