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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當局提供迅速和有效率的緊急救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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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偉強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本年五月及六月,本港持續暴雨,導致新界鄉郊地區多處嚴重水浸,居民需報警求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過去四年,新界九區的居民每年因水浸而報警求助的個案數目、所涉的地點和水浸情況,以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救援隊伍抵達各區救援現場分別所需的最長和最短時間(請將上述資料按新界九區分別列出);

(二) 上述救援隊伍抵達救援現場所需的時間是否符合其部門訂出的工作表現指標;若否,延遲抵達的原因;

(三) 是否有個案因為鄉郊道路不完善而令救援工作受到阻延;

(四) 有關的救援部門的財政撥款、人手和裝備需否增加,以避免救援隊伍延遲抵達救援現場;及

(五) 有否其他措施確保救援隊伍按照已訂出的工作表現指標抵達救援現場?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二年至二○○六年五月期間需要消防處作出救援行動的新界地區水浸求助個案共26宗。按年份及新界各區分類,有關數字現臚列如下:

地區           年份
──           ──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總數
               (截至五月止)
──  ── ── ── ── ───── ──
元朗區  3  3  1  -   1    8

北區   1  5  -  1   -    7

屯門區  -  1  -  4   -    5

大埔區  -  -  -  2   -    2

沙田區  -  1  -  -   1    2

葵青區  -  -  -  2   -    2

荃灣區  -  -  -  -   -    -

西貢區  -  -  -  -   -    -

離島區  -  -  -  -   -    -
─── ── ── ── ── ───── ──
總數   4 10  1  9   2   26

  至於各水浸個案所涉的地點,請參看附表。消防處沒有每宗個案的詳細水浸情況,而消防人員抵達現場的時間,一般來說,會因現場地理位置、周邊環境、交通狀況等而有所影響。在二○○二年至二○○六年五月期間,在需要消防處作出救援行動的求助個案中,消防人員都能在接報後三分鐘至14分鐘內抵達現場,只有一次在二○○三年五月,由於當日天氣和交通情況惡劣,消防人員約需31分鐘才到達報警求助的村屋。

(二) 現時消防處除了就樓宇火警及緊急救護召喚分別訂立規定召達時間及目標召達時間外,並沒有就其他救援召喚訂立服務承諾,消防處是以盡快抵達現場作為救援工作的重要原則。

(三) 消防處在處理報警求助的水浸個案時,並沒有遇到因鄉郊道路不完善而令救援工作受到延遲的情況。

(四)及(五) 政府一向重視關乎市民生命安全的緊急救援服務,並會因應情況需要投入充足資源,以確保有關部門能提供迅速和有效率的緊急救援服務。現時,消防處的人力和裝備已足夠應付各類水浸事故。該處亦會不時檢討各項措施,以進一步提高救援的效率。



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