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二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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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的最高刑罰由現時的罰款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增加至第六級罰款,即十萬元,以及監禁十二個月,以加強阻嚇作用,遏止虐待動物罪行。同時,我們建議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中的最高刑罰由現時的罰款二千元,提高至第四級罰款,即二萬五千元。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現行條文規定,任何人士對動物作出打、踢、殘酷地折磨、胡亂或不合理地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進行動物打鬥等,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規定,任何人士如畜養動物的籃/籠不符標準或未有提供充足潔淨清水等,可判處罰款二千元;如罪行持續,期間每天可被罰款二百元。

  以上的現行罰則,是於一九七九年時修訂的。由於經濟環境等種種因素的改變,當年訂下的罰則已經不合時宜,於現今社會沒有足夠阻嚇力去遏止這罪行。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為將虐待動物的罰則提高至現今應有的水平。此外,我們訂下建議的罰則時,除考慮到本地的情況外,亦參考了一些海外國家例如美國和日本等的罰則。我們現時建議的罰則與海外國家相若。

  經過多年來的努力,社會各界對動物福利事宜越來越重視,而動物福利水平亦進步不少。因此,本港過去虐待動物個案數字一向處於低水平。

  然而,近期蓄意虐待動物的個案時有發生,今年早前更發生一連串以殘酷手法虐待動物的案件,令大眾關注是否須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訂定更有效的罰則,以打擊虐待動物這罪行。我們希望透過提高《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的最高刑罰,反映虐待動物這罪行的嚴重性,並加強對違例人士的阻嚇作用。同時,我們亦會全力打擊虐待動物的罪行,對違法人士作出檢控。

  但是,要打擊虐待動物,除透過提高有關法例的罰則外,社會各界的參與均十分重要。因此,為配合提高罰則的建議,我們亦透過宣傳,教育寵物主人及業界履行對寵物的責任,並進一步增加社會人士愛護動物及尊重生命的意識。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二○○六年一月至六月共發出了八百多次的建議及勸喻市民做個有責任的狗主,包括為寵物絕育。漁護署也在二○○六年二月推出了兩套宣傳短片及聲帶,分別在二十七條電視頻道及十二條電台頻道播放,教育市民要做個盡責任的寵物主人及指出虐待動物的嚴重性。此外,漁護署也向全港所有學校派發有關短片之光碟,以教育學生們要善待動物。

  主席女士,政府十分重視虐待動物的問題,我希望議員能夠早日通過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