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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香港政府在今年六月九日公布,凡持有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有效的內地入出境簽注的台灣居民,如符合一般入境規定,除可過境香港往返內地外,亦可以訪客身分在香港逗留不超過七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不會考慮放寬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包括居於日本和菲律賓等地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士)的入境規定,令他們能與台灣居民看齊;若會,有關的入境安排詳情及實施時間表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由二○○六年六月十二日起,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和有效的內地入出境簽注的台灣居民,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除了過境香港往返內地,亦可以訪客身分在香港逗留不超過七天。
特區政府決定放寬有關安排,主要是考慮到有大批居住在內地的台灣商人以往只能循舊有途徑,即透過在台灣的特許航空公司申請網上快證或入境許可證,才能來港公幹及旅遊,造成不便。新安排除方便這類人士外,亦惠及在台灣及海外居住的台灣居民,讓他們在計劃行程時更具靈活性。
按《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在目前的安排下,內地居民如欲來港旅遊,必須先向內地有關部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而中國護照持有人可在過境香港時免簽逗留不多過七天。而這規定不會因應個別此類人士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而改變。
為方便在海外居住的中國護照持有人來港旅遊,他們可向就近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或直接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進入許可。中國駐外國使領館可審發三個月有效,供一次或兩次使用,每次可在港停留十四天至一個月的訪客進入許可。中國護照持有人如在海外國家或地區居住不少於一年,並符合有關規定(例如有穩定收入及無不良出入境紀錄),更可申請有效期長達二十四個月的多次有效訪客進入許可。持用這類進入許可,每次訪港可逗留十四天。
我們相信現行安排能提供足夠途徑讓在外國擁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訪港,但我們會在平衡進一步簡化訪港手續及確保有效出入境管制的情況下,仔細研究蔡素玉議員提出的建議及與有關方面探討。
完
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