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四題:專業法律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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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當局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在行政長官餘下的任期內,將不會研究限制法律責任的建議。然而,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6月份的通訊,行政長官與該會會長會面時,對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制度及比例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議持正面態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已改變在二零零六年三月對專業法律責任制度改革的立場;若然,當局現時的立場;
(二)會否把專業責任制度改革交由中央政策組、策略發展委員會或其他相關諮詢組織討論;若會,有關的詳情和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定期與會計界、法律界及其他專業服務界別就專業法律責任制度改革進行磋商;若會,將於何時進行磋商;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當局的回應如下:
(一)及(二)政府當局在律政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載於附件)內,表明對部分專業團體(包括香港會計師公會)提出限制法律責任建議所持的立場。概括而言,在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專業界別的法定認可以及消費者和服務使用者的利益)後,政府當局認為現階段不會考慮干擾現行法律責任制度的平衡狀況;而在行政長官餘下任期內,政府也不會進一步研究有關限制法律責任的建議。
(三)然而,政府當局會如常繼續就專業的發展和規管問題,與有關的專業團體保持溝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與不同的專業團體代表會面,正是其中一個溝通的場合;行政長官已察悉專業團體代表提出的意見,包括他們就限制法律責任一事的意見。
完
2006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6分